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11-15
1 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05 债券代码:122127 债券简称:11欧亚债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 欧亚债"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3月20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3月21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3月21 日 摘牌日:2019 年3月21 日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2012 年3月21 日发行的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以下简 称 "本期债券" ) 将于

2019 年3月21 日支付

2018 年3月21 日至

2019 年3月20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 欧亚债.

3、债券代码:122127.

4、发行总额:4.7 亿元人民币.

2

5、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票面金额为

100 元/张, 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7 年,附第

5 年末发行人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 7%.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 款项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21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 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3 月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

11、担保安排:本期债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 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房产依法设定抵押, 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本息按照约 定如期兑付.

12、债券评级机构及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 合评定,发行主体的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4月1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3

14、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 ,本次本息兑付的本金总额为 4.70 亿元;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7.0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70.00 元(含税) , 派发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计息期间:2018 年3月21 日至

2019 年3月20 日.

2、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3月20 日

3、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 年3月21 日

4、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3月21 日

5、摘牌日:2019 年3月21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

2019 年3月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1 欧亚债"持有人.

五、兑付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

4 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 付、 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持有人(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按照利息额的 20%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付机 构负责代扣代缴,即每手"11 欧亚债"面值 1,000 元人民币扣税后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6 元.本期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 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 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

5 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 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 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 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 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 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11 欧亚债"面值 1,000 元人民币实际派发利息为

70 元(含税) .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2018 年11 月7日起至

2021 年11 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名称: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 地址:长春市飞跃路

2686 号 联系人:苏焱

电话:0431-87666905 传真:0431-8766681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联系人:颜吉广

电话:010-85556362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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