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9-11-14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产品质量类-7

第二节 标准化类-179

第三节 计量类-200

第四节 认证类-354

第五节 特种设备类-428

第六节 纤维类-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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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以下简称全省质监)行政处罚 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山东省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文件.

二、定义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 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的标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 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本文件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适用范围 全省质监系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本文件.

四、适用原则

1、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 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 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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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文件制定的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遵循法定程序执行.本文件已经规定了明确具体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执行;

下级行 政处罚实施机关再行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不得与本 文件相抵触.

4、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本文件分则部分有规定的,适用 分则要求;

分则部分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总则要求,结 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意见.

5、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同时出现不同阶次的处罚裁量情 形时,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在处罚裁量最低阶次和最高阶次 之间酌定处罚裁量意见.

6、本文件应当作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意见的依据.

7、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五、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1、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 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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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六、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 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最低限值上确定罚款数额. 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 低于最高限值的 5%.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

3、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的.

4、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2)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 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致使案件进展顺利,查处效果明显的;

4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七、适用程序

1、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 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 报告中,对提出的拟行政处罚意见应当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 以及适用本规则基准的情况,提交本部门案件审理办公室审核.

2、 本部门案件审理办公室经审核认为, 案件承办机构所建议 的裁量基准适用不正确,行政处罚裁量理由、证据和依据不充分 的,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由案件承办机构进行补正.

3、本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进行审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 定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和裁量基准的适用 情况.

4、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障措施

1、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的组织领导, 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考 核体系.

2、地方各级质监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 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审查把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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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 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 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4、上级质监部门发现下级质监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 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5、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文件规定,滥 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照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本文件下列情形的界定

1、违法行为较轻 (1)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小;

(2)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未涉及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 情节较轻的;

(4)实施违法行为主观过错较轻;

(5)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检查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违法行为较重 (1)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人身、财产损害的;

(2)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的;

(3)违法行为存有较大潜在风险的;

(4)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大,主观故意较明显的;

(5)配合执法不主动,影响办案进展的;

6 (6)违法行为持续一定时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违法行为一般 介于违法行为较轻和违法行为较重之间的情形,属于本文件 规定的违法行为一般.

4、违法行为严重 (1)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 行为的;

(2)违法行为造成了较大人身、财产损害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4)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当事人阻碍或变相阻碍依法实施执法检查的;

(7)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 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 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 (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执法检查的;

(5)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封存、扣押 涉案物品或被登记保存证据的;

(6)当事人两年内多次实施相同或相近违法行为的;

(7)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第一节 产品质量类

一、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不符合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 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 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 【较轻】

8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且尚 未销售的;

2、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 值金额等值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一般】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一般不合格的;

2、主动 追回已售出的产品,或售出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 值金额等值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3、 【较重】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较重不合格的;

2、产品 半数以下售出且无法追回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 值金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9 所得.

4、 【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的;

2、产品 全部或大部分销售,无法追回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 值金额

2 倍以上 2.5 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5、 【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产品全部或大部分销售,且拒不追回 的;

2、不执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 生产的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 害后果的;

4、其他符合特别严重违法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 值金额 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

10 掺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标准

1、 【较轻】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且尚 未销售的;

2、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初次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 值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 得.

2、 【一般】 (1)违法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验结论为一般不合格的;

2、主动 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3、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 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

4、对用户要求的赔偿能及时赔偿或采 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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