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11-12
3 3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现在开庭] 2019年5月8日 星期三 案件部主办 责任编辑 欧阳铭琪 新闻热线 (010)

67550702 电子信箱:anjian@rmfyb.

cn 公告人民法院报2019年5月8日(总第7689期)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工人文化宫将持有的万通投资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的8张股权证遗失【股权证号分别为Ⅸ Ⅲ

0000086、 Ⅸ Ⅲ 0000087, Ⅸ Ⅲ

0000088、 Ⅸ Ⅲ

0000089、 Ⅸ Ⅲ

0000090、 Ⅸ Ⅲ

0000091、 Ⅸ Ⅲ

0000092、 Ⅸ Ⅲ0000093, 发行日期 均为

1993 年3月18 日, 股份数量每张均为5万股, 登记的持证人均 为北京市东城区益鑫出租汽车公司】 .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5日向 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 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 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权利凭证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权 利凭证权利的行为无效. [北京]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少勋因持有的普通支票1张遗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 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 条的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罗少勋.

二、 公示催告的票 据: 号码1050443041289932, 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 镇支行, 出票人肖时, 票面金额17800元, 收款人罗少勋.

三、 自公告 发出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 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申请人本溪鸿雁商贸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 向本 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票据记载:票据号码为3130005143278255;

出票人: 承德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收款 人: 宽城全海精选有限公司;

出票日期:

2018 年10 月16 日;

到期 日: 2019年4月16日;

出票金额: 10万元;

付款行: 承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宽城支行;

开户行: 建行宽城支行.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 之日起 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无人申报权 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 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河北]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海德世拉索系统(集团)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票号GA

0104590710、 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出票日期为

2010 年12 月17 日、 收款人 为重庆海德世拉索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汇票到期日为

2011 年6月17 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会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 权利的行为无效. [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因遗失 银行本票

1 张,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现予以公告.

一、 公告催告申请人: 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 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银行本票, 票号 3040327220134619, 出 票日期

2019 年2月18日, 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申请人 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收款人江苏天园项 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出票银行华夏银行苏州吴中支 行.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公告之日后60日止.

四、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 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佳程色织布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 票1份,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 申请人: 常州市武进佳程色织布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 3140005128805305, 出票人为常熟市汪桥 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常熟市天裕金属材料销售有 限公司, 持票人为常州市武进佳程色织布有限公司, 出票行为江 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出票日期为 2016年 1月 29日, 汇票到期日 为2016 年7月29 日, 票面金额为

20000 元)一份.

三、 申报权利的 期间: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四、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 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修兰因转账支票丢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 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吴修兰.

二、 公示催告的票 据: 该票据为转账支票, 票号为: 31303720/19808983, 票面金额 为壹万贰仟元整, 出票日期为: 2019年 2月 18日. 出票人为: 枣庄 市中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款人为: 吴修兰,最后持票人 为吴修兰, 付款行为枣庄银行.

三、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 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 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山东]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宝鸡超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 票 1张, 承兑汇票号码 3130005230103303, 出票日期 2018年08月10 日, 出票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 出票人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 收款人潍坊江泰工贸有限公司, 付款行潍坊银行临朐支行. 申请人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予以公告. 利害关系人应 于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报权 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承兑汇票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 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临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铠钰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 1张, 票 据号码为 31300051/46799147, 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 人:上海铠钰化工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1/46799147 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金额叁拾万元整, 出票 人全称日照市沭瑞置业有限公司, 收款人全称天元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 付款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持票人为上海 铠钰化工有限公司, 出票日期

2018 年12 月3日.

三、 自公告之日 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 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佳蓝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

1 张中国建设银行支票, 于2019 年4月23 日遗失, 向本院申请 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该票据号码为1050313023630959, 出票日期为

2019 年4月23 日, 票面金额、 收款人均未记载, 出 票人、 持票人均为佳蓝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付款 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祝桥支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现予 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 利.如果届时无人申报权利,且申请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

1 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判决票据无效的申请, 本院将 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 票据的行为无效.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葛市金昌兴工程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 人: 长葛市金昌兴工程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银行承兑 汇票, 汇票号 3020005327572628, 出票人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 有限公司, 出票金额

200000 元, 出票日期

2019 年1月24, 收款人 为四川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天津滨海新 区分行账务中心, 汇票到期日2019年7月24日.

三、 申报权利的期 间: 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

四、 自公告之日起

120 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 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 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天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北万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因所持的银行承兑汇票

1 张遗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告 催告申请人: 河北万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

1 张 (号码为

31300051 41060860, 出票日期

2018 年8月2日, 汇票到期日

2019 年2月2日, 出票人浙江菲格尔卫 浴有限公司、 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城北支行, 汇票金 额人民币

50000 元, 收款人玉环江林水暖管业有限公司, 该汇 票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廊坊零度贸易有限公司, 再由廊坊零 度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申请人) .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 本公告登报之日起

60 日内.

四、 利害关系人应在上述期间内向 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 行为无效. [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浩远喷砂机械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 汇 票号码为31300051/

41088271、 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28日、 汇票 到期日为2019年7月28日、 出票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 出票人为 玉环县江天机械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玉环美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付款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玉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自 公告之日起9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无人申报 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 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玉环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辽宁衡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农业银行姜堰支行 2017年8月4日签发的, 票面金额100000元, 出票人江阴欣生美物资 有限公司, 收款人江阴生利吉贸易有限公司, 持票人辽宁衡驰冶金科 技有限公司, 票号为1030005227524480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 向本 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法律规定, 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 日起 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 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 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 汇票

1 张,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 催告申请人: 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 胡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 (号码为 3130005143739790, 出票人为内 蒙古博大实地化学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内蒙古宏韵凯物流有限 公司, 持票人为青岛正大正电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出票行为乌 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 出票日期

2018 年11 月22 日, 汇票到期日 期为

2019 年5月22 日, 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一份.

三、 申报权利胡期间: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四、 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 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 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内蒙古]鄂尔多斯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玉环慧百润滑油经营部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遗 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 载: 32000051/

24678868、 金额为30000元、 出票日期为2018年12月 6日, 到期日期为2019年6月6日, 出票人为青岛瑞港重工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青岛中隆弘润钢铁有限公司, 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 自公 告之日起 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无人申报权 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 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卫市海纳百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丢 失,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 载: 票号 3130005225128096, 票面金额为 100000元, 出票人为宁夏 吉森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惠农区领峰建材经销部, 付款行宁夏 银行惠农支行, 出票日期2018年12月12日, 汇票到期日2019年6月12日.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无 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 期间, 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 本报宜城

5 月7日电 (记者 王洪通讯员 襄中法) 今天,湖北省宜 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丁启明等

14 名 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织罪、敲诈勒索罪等一案.该案是扫黑 除恶专项斗争中湖北省公安厅挂牌督办 的重点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 年以来,被告人丁启明以武汉市南海物资贸易有 限公司和武汉市海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为依托,招募、纠集一批社会人员,通 过高利放贷、追讨赌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以及经营钢材、餐饮、房地产等积累了 一定的经济实力,先后纠集网罗了被告 人宋卫波、常德洲、张焱翔、丁全明、 肖劲松、徐瑾、张松波、张绪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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