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9-11-15

1 ― 〔2018〕66 号 为满足 PTA 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业务需要, 根据 《期 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 章,我所制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 《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开展期货交 易业务管理办法》 和 《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 , 并对《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 货结算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郑 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 中转仓单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 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 《郑州商品交易所 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 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 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 处理办法》等12 部规则进行了修改,相关草案及修订案已 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公告.

除以下条款外,本次制定、 修改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 割实施细则(试行) 》同时废止. ―

2 ―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修改部分,以及《郑州商 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 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 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自

2019 年5月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2.《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开展期货 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3.《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 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修订案及净稿 5.《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案及净稿 6.《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修订 案及净稿 7.《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案及净稿 8.《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及中转仓单管理办法》 修订案及净稿 9.《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修订案及净稿 ―

3 ― 10.《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修订案及净 稿1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案及净稿 12.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订案 及净稿 13.《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 订案及净稿 14.《郑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 修订案及净稿 15.《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案及净 稿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8 年11 月9日―4―附件

1 (2018 年10 月23 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 年11 月9日发 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交易者理性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维护交易 者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 管理条例》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规定从事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经 济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开户机构是指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评估交易者 对期货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 审慎选择适当的交易者参与特定 品种期货交易, 落实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的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经 纪机构. 第四条 交易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经济实力、市场及产品认知能 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

5 ―

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第五条 单位客户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特定品种相 关业务规则,通过相关测试;

(二) 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前

5 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 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三)最近三年内具有境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 具有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 所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具有参与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具 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 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 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

(五)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 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 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个人客户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交易所特定品种相关业务规则, 通过相关测试;

6 ―

(三) 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前

5 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 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最近三年内具有境内期货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 具有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 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五)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 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 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者适当性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开户 机构为交易所认可的特殊类型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 可 以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第六条第

(二)项 至第

(四)项规定的标准. 前款所称特殊类型客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交易者:

(一)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

(二) 已直接通过期货公司申请并开通或开立特定品种交易权限 或交易编码, 再通过其他期货公司申请开通或开立特定品种交易权限 或交易编码的境内外交易者;

7 ―

(三) 已开通或开立其他境内期货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权限或 交易编码的境内外交易者;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者.

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第九条 开户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办法及交易 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要求, 制定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标准、 业务流程以及执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保 障措施,对客户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交易经历、风险承受能力等 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 开户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开户机构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客观介 绍期货法律法规、交易所特定品种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验证 客户资金、特定品种知识测试、期货交易经历、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 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严格审核客户交易编码或交易权限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客户的期货交易基础知识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客户应当参加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测试分数不得低于 交易所公布标准;

(二)个人客户本人及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应当参加测试,不 得由他人替代;

(三)开户机构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监督人员. ―

8 ― 开户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辅导, 督促客户遵守期货交易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和决定,持续开展客户风险 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与合规性管理. 第十三条 开户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并严格为客户保密. 第十四条 开户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 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 交易者应当如实申报交易编码或交易权限申请材料, 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十六条 交易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期货交易的结 果, 不得以不符合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结果与履约责 任. 第十七条 交易者应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交易者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 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 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协议的, 应当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业务介绍资格的公司协助 办理交易编码申请手续的,应当与该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交 易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并对该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

9 ―

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条 交易所可以对开户机构落实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情况进 行检查,开户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交易编码及权限申请相关 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 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0 ― 附件

2 (2018 年10 月23 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 年11 月9日发 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开展期货交 易业务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郑州商品交易 所会员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 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 构.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开展期货交易业务 的,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的境外经纪机构应 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并取得所在国(地区) 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