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9-11-15
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热交换器分技术委员会 二一九年元月 - I - 前言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具有传热效率高、结构紧凑、重量轻、占地面积小、使用、安装、维护 简便的特点,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机械、冶金、电力、食品和市政供热等领域,是国家重点 推广的节能换热产品之一.

板式热交换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安全性非常重要,直接影 响到系统的安全运行, 但因其结构独特, 未列入政府的监察范围. 然而,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 板式热交换器的工作压力不断增高,结构形式日趋复杂,介质易燃、易爆和腐蚀等危害性日益 增大,为此,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

2000 年、2011 年、2015 年、2018 年组 织制修订了《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对其实施自愿性产 品安全注册管理. 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工作实施以来, 得到了生产企业的积极响应, 也得到了政府主 管部门、相关行业、使用单位和生产企业及市场的高度认可和大力支持,对于保证产品质量、 规范行业管理和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也是配合国务院行政改革, 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行业技术组织协助政府进行多元化质量监管的成功探索. 本《办法》根据 NB/T 47004.1《板式热交换器 第1部分:可拆卸板式热交换器》和NB/T 47045《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及《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2015)的实施经验进 行了修改与完善;

依据国务院行政改革和机构调整的实施,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增 加了受检产品的型号、数量、压力等级要求;

增加了对企业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并增加与细化 了若干条件要求,但程序上未进行实质性调整.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及修订过程中,得到了 国家和各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生产企业的大力支持,并广泛征求了获证企业和行业的意 见. 本《办法》实施的目的是保障 NB/T 47004.1《板式热交换器 第1部分:可拆卸板式热交 换器》和NB/T 47045《钎焊板式热交换器》执行的有效性,加强板式热交换器生产企业的质 量监督检查,提高整个行业的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本《办法》实施后,企业仍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本《办法》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 《办法》 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热交换器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 实施. 参加本《办法》修订工作的主要人员有:张延丰、周文学、杨国义、陈志伟、张迎恺、寿 比南、王为国、赵亮、陈战杨等. 本《办法》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办法》―2001,办法》―2012, 《办法》―2015, 《办法》―2018. -

1 - 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1 总则与适用范围 1.1 总则 为保证可拆卸板式热交换器(垫片与半焊式) 、钎焊板式热交换器(以下统称 板式热交 换器 )产品安全,不断提高板式热交换器的技术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及监督管理,根据 NB/T 47004.1 《板式热交换器 第1部分 可拆卸板式热交换器》 和NB/T

47045 《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制定本《办法》 .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可拆卸式和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组装厂和密封垫片(以下简称 垫片 )制造厂及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和组装厂的产品安全注册,上述企业应按本《办法》取得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 1.2.1 可拆卸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 系指具备板片生产条件的企业. 1.2.2 可拆卸板式热交换器组装厂 系指不具备板片生产条件,依靠外购板片组装可拆卸板式热交换器的企业. 1.2.3 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 系指具备板片生产和钎焊条件的企业. 1.2.4 钎焊板式热交换器组装厂 系指具备钎焊条件,依靠外购板片进行钎焊板式热交换器制造的企业. 1.2.5 板式热交换器垫片厂 系指生产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的企业. 1.3 申证单元 申证单元分板式热交换器申证单元和垫片申证单元. 1.3.1 板式热交换器申证单元 板式热交换器申证单元按类别和单板计算换热面积划分. 注册类别 A 类-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 B 类-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 C 类-钎焊板 式热交换器 注册级别 A1 A2 A3 A4 A5 B1 B2 B3 C 单板计算换 热面积(m2 ) ≤0.50 0.5~1.2 1.2~2.0 2.0~2.8 >

2.8 ≤0.30 0.3~1.0 >

1.0 - 1.3.2 垫片申证单元 垫片申证单元按材料划分. -

2 - 注册类别 Ⅰ类 Ⅱ类 材料橡胶 非橡胶 1.4 不符合本办法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 新技术、 新工艺制造的板式热交换器及密封垫片, 当与本办法的要求不一致, 或者本办法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申请单位应准备有关设计、研究、试验 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申请, 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结果 经过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方可进行安全注册审查.

2 注册程序 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发证. 2.1 申请 2.1.1 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 金的良好记录;

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 b. 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c. 企业的申证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图样和技术文件,且满足 NB/T 47004.1《板式热交换器 第1部分:可拆卸板式热交换器》或NB/T 47045《钎焊板式热交换器》标准的要求;

具备有 效且完备的制造工艺文件;

对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应提供技术先进性和可靠性证明;

d. 产品质量稳定,能够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且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 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 企业已建立并有效实施各项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设计、生产、工艺、质量、财务、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详见附件一) f. 企业应具有与管理体系相适应且稳定的团队,具有足够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 工人,加工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及生产场地等应能满足申证产品的制造要求,数量、能 力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详见附件

一、附件二) ;

g. 产品质量稳定的相关证据及相关产品供货业绩, 且申证前两年销售量不少于

100 台/年. 2.1.2 凡符合 2.1.1 规定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 简称 锅容标委 )提交板式热交换器或密封垫片产品安全注册申请书. 2.1.3 已按本《办法》取得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申请单元增项时,也应向 锅容标委 提 交申请书,但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2.2 受理 2.2.1 自收到企业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 锅容标委 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 的批复,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初审不合格的,可暂不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2.2.2 申请受理后,锅容标委正式将审查机构(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热交换器 -

3 - 分技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 热交换器分会 ) ) 及其审查联系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热交换器分 会 将制定相应的审查计划,组织和开展审查活动. 2.2.3 申请单位在接到受理通知后,应首先完成自查,将自查报告和单位资质证书、管理文件、 产品目录等资料提交到 热交换器分会 .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企业概况,内容包括公司历史,主要产品及产量,主要客户分布,主要制造设备和检 验检测设备、 场地情况, 公司持有证书情况和企业的人员构成以及近二年申请注册产品经营业 绩情况等;

b. 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

c. 有关标准的执行及相关培训情况;

d. 申证单元所包含的产品系列;

e. 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f.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g. 对组装厂,还应提供板片制造厂授权书. 2.2.4 热交换器分会 自收到申请企业自查报告之日起,一般应在

8 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 的审查工作.由于申请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审查的,受理批复自行失效. 2.2.5 在申请与受理期间,如企业组装非授权产品者,受理自行失效,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 业的产品安全注册申请. 2.2.6 在申请与受理期间,如企业使用使用虚假安全注册证者,受理自行失效,且两年内不再 受理该企业的产品安全注册申请. 2.3 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检测、管理体系和基本条件(资源条件)三个部分. 2.3.1 产品检测 2.3.1.1 产品抽样 产品抽样采用随机方式进行,从企业申报的属于同一申证单元的所有合格产品中进行抽 样,并做好记录.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注册类别 A 类-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 B 类-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 C 类-钎焊板 式热交换器 注册级别 A1 A2 A3 A4 A5 B1 B2 B3 C 设计压力 MPa ≥2.0 ≥1.6 ≥1.0 ≥1.0 ≥2.0 型号数量 ≥2 ≥3 ≥3 ≥1 ≥1 ≥2 ≥2 ≥1 ≥10 抽样基数 (台) ≥3 ≥3 ≥3 ≥2 ≥1 ≥3 ≥3 ≥2 ≥30 2.3.1.2 检测 a. 产品及其零部件现场检测;

b. 检测项目按申请书中的规定逐项进行;

-

4 - c. 申证单元最大面积板片一次性压制成形(非自动化压制生产线)验证;

d. 抽样垫片物理性能比对试验(仅对垫片企业). 2.3.2 管理体系 审查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包括企业的管理理念,文件化的管理方式,各种管理体系要 求的满足及按企业生产能力配置的管理机构等,近年来用户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详见附件 一) . 2.3.3 基本条件 审查企业按照申证单元产品配置的人员 (含技术、 管理、 销售和生产人员) 、 生产条件 (含 场地、设备和工艺的完整性)及运行状态和检测手段(含检测设备、人员资质和场地)等资源 条件(详见附件二) . 2.3.4 审查时间 审查时间一般为

2 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 2.3.5 审查意见 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应根据申证单元样机(或样品)的检测结果、管理的建立及运行和 基本条件的审查结果,现场给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 条件和不具备条件. a. 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的管理及拥有的技术人员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申请企业具备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条件;

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合格. b. 基本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 a 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 c. 暂不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 a 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应进行 复查. d. 不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不满足 a 条的任一要求,或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保事故或弄虚作假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 2.3.6 审查意见处理 2.3.6.1 审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上报 热交换器分会 . 2.3.6.2 审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 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的期 限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审查组应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或现 场核查)确认,整改合格的,按2.3.6.1 条处理;

整改不合格的,按暂不具备条件处理. 2.3.6.3 审查意见为暂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在认可企业整改报告并接受复查申请的前提下, 审查组应在审查后的六个月内对申请企业进行一次复查. a. 复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按2.3.6.1 条处理;

-

5 - b. 复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应按 2.3.6.2 条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按2.3.6.1 条处理;

若整改仍不合格,则按 2.3.6.4 条处理;

c. 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或仍为暂不具备条件的,按2.3.6.4 条处理. 2.3.6.4 审(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提交 热交换器分会 . 2.3.6.5 整改基本要求 整改企业应根据审查组提出的具体要求,对每一个不合格项进行整改,逐项填写 板式热 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整改项目分析处理单 ,并附相应的见证件及整改报告一起提交审查组. 整改报告应对整改项目、整改措施和实施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 2.3.6.6 复查基本要求 复查企业除应按 2.3.6.5 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以外,还应提交复查申请.审查组在复查时, 重点复查与整改项目有关的内容. 2.3.6.7 在审(复)查期间,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或整改报告与事实不符,一律按不具备条件 处理. 2.4 评审结论 2.4.1 热交换器分会 应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复)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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