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11-14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15〕84 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 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 业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2015年8月7日―3― 东莞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 , 加快建设我市科技企 业孵化器(以下简称 孵化器 ) ,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 态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孵化器筑巢育凤行动计划,依托新型研发机 构建设高水平孵化器、依托镇街园区力量建设孵化器、依托优 势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孵化器,进一步加快全市孵化器建设. 第三条 建立孵化器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市科技、发改、 经信、财政、人力资源、国土、住建、规划、房管、金融等部 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推进孵化器建设.各镇(街)人民政府 (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孵化器建设力度. 第四条 孵化器扶持专项资金纳入 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 金 统一管理,大力支持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 、毕业企业 (项目) 、孵化投融资机构和创业导师等.其中:

(一)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 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 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围绕创业前孵化、企业孵化 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 ―4― 前孵化阶段面向创业项目,通过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 帮助创业项目逐步成熟,直至成立企业;

孵化阶段面向创业企业,通过提供场地和孵化服务,提高 企业初创成活率;

加速阶段面向高成长企业,通过提供扩大再生产的场地和 个性化的加速服务,满足高成长企业对于空间、管理、市场、 合作等方面的需求,助推企业发展壮大. 新型孵化业态是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果转化、项 目孵化和企业培育,以天使投资、创业培训、信息平台或技术 平台为核心服务内容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和模式,包括但不限 于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和众创空间、虚拟孵化器等.

(二)孵化企业(项目)是前孵化、孵化和加速阶段的在 孵项目、在孵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总称,分别为: 1.在孵项目是指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且有潜力 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项目. 2.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注册地须 在本孵化器场地内(虚拟孵化器除外) ;

(2)成立时间不超过

66 个月(中央 千人计划 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 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

84 个月) ;

(3)从事研发、生产 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 定清晰,无纠纷. ―5― 3.高成长企业是指发展速度快(上年度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 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 10%) ,创新能力强(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 产权) ,市场前景好的高科技企业.

(三) 毕业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的企业: 1. 建 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 年度实现赢利,年销售收入

500 万元以上,或互联网和移动互 联网等软件类企业终端用户数量达到

10 万以上;

2.形成持续 的技术研发机制, 有自主知识产权;

3.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毕业项目是指该孵化项目的团队已注册成立公司,从事研 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 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四)孵化投融资机构是指投资于在孵企业的创业投资机 构和为在孵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 创业投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在东莞市范围内注 册登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2.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3.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 机构总资产的 20%;

4.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 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 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6― 计制度规定, 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 不 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银监会或主管部门审批同 意在东莞市内依法注册设立,专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 行分支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

2.申报时至少拥有

5 家以上存量 在孵企业贷款客户;

3.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 违规经营行为.

(五)创业导师是经认定的在东莞市科技企业创业导师团 备案的人士,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复审和评定 第五条 孵化器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 机构,并符合 八有 条件,即有孵化场地、有孵化企业(项目) 、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 孵化基金、有孵化机制.具体条件如下: 1.有孵化场地(虚拟孵化器除外) :孵化器均需提供固定 的使用场所(含公共服务场地) ,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且 作为孵化用途的时间不少于五年.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 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 ―7― 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2.有孵化企业(项目) :孵化器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

10 家以上,已申请或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 3.有孵化团队:需配有专职的经营管理团队,员工激励明 确. 4.有孵化政策:需制订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且均针 对在孵企业(项目)在租金减免、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等方面 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5.有孵化设施(虚拟孵化器除外) :需为在孵企业(项目) 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及服务功能. 6.有孵化服务:需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创业咨询、辅 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 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的服务. 7.有孵化基金:需通过自设、合作共设、引入落户等方式 设立专门的孵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项目) . 8.有孵化机制:需制定在孵企业(项目)的遴选、毕业和 淘汰机制.上年度毕业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的5% 以上.

(二)认定资料 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8― 1.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

2.法人资格证明;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 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 议文件) ;

4.孵化企业(项目)和毕业企业(项目)情况表,包括自 主知识产权清单、人员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5.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清单、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 管理人员清单及证明材料;

6.为在孵企业(项目)提供的优惠服务政策;

7.孵化设施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8.开展包括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 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服务的说 明和证明材料;

9.所聘任创业导师的清单及聘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证 明材料;

10.所设立的孵化基金的章程、验资证明、投资案例、投 资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11.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包括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

(三)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每年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9― 2.各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所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 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按照《 科技东莞 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 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4.市科技局对审核通过的单位进行复核;

5.市科技局将复核后的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

6.市科技局向审批通过的申报单位颁发《东莞市科技企业 孵化器证书》 . 第六条 孵化器的复审 孵化器复审的审核条件、申请资料和复审程序与 第五条 孵化器的认定 一致. 孵化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 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孵化器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复审时对照孵化器认定的 八有 条件进行审查,重点审 查 有孵化企业(项目) 和 有孵化机制 的条件.对通过复 审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重新颁发《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 书》 . 通过复审的孵化器资格自颁发《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 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孵化器再次提出认定 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七条 孵化器的评定 ―10―

(一)评定条件 市级孵化器分为 A 档、B 档、C 档三个等次,评定的维度 包括: 1.孵化面积;

2.孵化企业(项目)数量;

3.累计毕业企业(项目)数量;

4.已申请或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 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

5.孵化企业(项目)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

6.管理人员中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

7.聘任创业导师的数量;

8.上年度开展孵化服务活动的数量;

9.孵化基金的规模;

10.孵化基金投资孵化企业(项目)的数量. 已获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的,即可 自动具备市级孵化器 A 档、B 档的资格.

(二)评定资料 申请市级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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