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28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五月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8 年8月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1322 号和机构部函〔2019〕624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 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6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8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34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环保 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浦银安盛环保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机关对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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