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11-13

1 ―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海府办〔2018〕168 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综合 行政执法基本目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 《海口市海洋综合 行政执法基本目录》 《海口市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 制的实施方案》 《海口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实施方案》 、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5 个改革配套方案, 已经《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关于同 意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批复》 (琼编 办函〔2018〕375 号)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2 ―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海口市 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等5个改革配套方案,按照《海 口市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规定要求 和程序,在7月15 日前完成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承接工作.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 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2017〕19 号)精神,今后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实行目录执法.各区政府、市 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 《海口市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 录》《海口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确定的执法事项.执 法基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如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各 区、各职能部门提出具体调整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审批.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7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 ―

3 ― 琼编办函〔2018〕375 号 海口市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 (共448 项) ―

4 ― 序号 处罚职权领域 具体事项 城乡违法建设类行政处罚权(14 项,1-14)

1 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4 项,1-24) 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类行政处罚权(10 项,15-24)

2 城市绿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1 项,25-45) 侵占破坏城镇绿地、古树名木类行政处罚权(21 项,25-45)

3 市政设施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3 项,46-58) 侵占破坏市政设施类行政处罚权(13 项,46-58) 破坏燃气设施类行政处罚权(5 项.59-63)

4 燃气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8 项,59-66) 侵占破坏燃气设施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3 项,64-66) 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类行政处罚权(39 项,67-105) 餐厨废弃物类行政处罚(7 项,106-112)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类行政处罚权(7 项,113-119)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类行政处罚权(7 项,120-126)

5 市容环卫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7 项,67-133) 破坏公共厕所类行政处罚权(7 项,127-133) 违反招投标类行政处罚权(16 项,134-149) 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类行政处罚权(25 项,150-174) 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类行政处罚权(24 项,175-198) 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勘察设计管理类行政处罚权(6 项,199-204)

6 建筑市场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73 项,134-206) 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类行政处罚权(2 项,205-206) 违反房地产市场经营类行政处罚权(34 项,207-240) 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类违法行政处罚权(3 项,241-243) 违反房屋面积测绘管理类行政处罚权(1 项,244) 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类行政处罚权(11 项,245-255) 违反物业管理类行政处罚权(17 项,256-272)

7 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73 项,207-279) 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行政处罚权(7 项,273-279) ―

5 ―

8 爱国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0 项,280-289) 违反爱国卫生类行政处罚权(10 项,280-289) 违法转让土地类行政处罚(6 项,290-295) 侵占破坏农用地类行政处罚权(11 项,296-306) 土地其他类行政处罚权(23 项,307-329) 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类行政处罚权(6 项,330-335) 违法转让矿产资源类行政处罚权(3 项,336-338) 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类行政处罚权(2 项,339-340)

9 土地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81 项,290-370) 矿产资源其他类行政处罚权(30 项,341-370) 侵占破坏水生态环境空间类行政处罚权(5 项,371-375) 侵占破坏河道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11 项,376-386) 违法取水类行政处罚权(2 项,387-388) 侵占破坏水土保持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5 项,389-393)

10 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7 项,371-397) 破坏城镇给排水排污设施、违法排放污水类行政处罚权(4 项,394-397) 侵占破坏林地、湿地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9 项,398-406)

11 林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1 项,398-418) 违反森林防火类的行政处罚(12 项,407-418) 污染水生态环境类行政处罚权(7 项,419-425) 大气污染类行政处罚权(7 项,426-432) 噪声污染类行政处罚权(6 项,433-438) 固体废弃物污染类行政处罚权(3 项,439-441)

12 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4 项,419-442) 侵占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类行政处罚权(1 项,442)

13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2 项,443-444) 户外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2 项,443-444)

14 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 项,445)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1 项,445)

15 电力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3 项,446-448) 侵占、破坏电力设施空间的行政处罚权(3 项,446-448) ―

6 ― 序号 处罚职权类型 具体事项 实施依据 备注

一、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24 项)

1 城乡违法建设类行政 处罚权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 标准编制城乡规划、未依法取得资 质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或超越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 制工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 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 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 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 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 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2 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 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 ― 序号 处罚职权类型 具体事项 实施依据 备注

2 城乡违法建设类行政 处罚权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 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 以下罚款.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3 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 价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以下的罚款. 3.《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2 条第一款、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 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6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 价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规划条件, 补办相应规划手续;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实物或 者违法建筑的全部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以下的罚款. ―

8 ― 序号 处罚职权类型 具体事项 实施依据 备注

3 对在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 条――在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 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4 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78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主城区以外的镇 人民政府责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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