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11-08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 资格考试复习指南 (2017 版)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 年5月9日目录 类别:船舶和海上设施,级别:A.

1 编写说明

1 A 级科目

1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2 A 级科目

2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8 A 级科目

3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30 A 级科目

4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62 类别:船舶和海上设施,级别:B.69 编写说明

69 B 级科目

1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70 B 级科目

2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72 B 级科目

3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80 B 级科目

4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86 类别:船舶和海上设施,级别:C.88 编写说明

88 C 级科目

1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89 C 级科目

2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91 C 级科目

3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98 C 级科目

4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105 类别:船舶和海上设施,级别:D.107 编写说明

107 D 级科目

1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108 D 级科目

2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110 D 级科目

3 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114 D 级科目

4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122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复习指(2017 版)

1 类别:船舶和海上设施,级别:A 编写说明:

1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 、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 、 《船舶检 验专业综合能力》 、 《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4 个科目,除法律法规外,其它

3 个科目的 出题范围包括船舶、海上设施和相关产品检验和图纸审查.

2 考试适用技术标准 2.1 《经198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ICLL,1966/1988)及其修 正案 2.2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 74/88)及其修正案,包括《国际救生设备 规则》 (LSA 规则) 、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FSS 规则)和《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COLREGS)及其修正案 2.3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 73/78)及其修正案 2.4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ITC-69)及其修正案 2.5 ILO 关于船员舱室设备的公约及其修正案 DD公约第

092 号DD公约第

133 号DD《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MLC 2006) 2.6 ILO 关于起重设备的公约及其修正案(公约第

32 号、公约第

152 号). 2.7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 (MODU 规则)及其修正案 2.8 《国际极地水域航行船舶规则》 (Polar 规则)及其修正案 2.9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 规则)及其修正案 2.10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GC 规则)及其修正案 2.11 《使用气体或其它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 (IGF 规则)及其修正案 2.12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BWM)及其修正案 2.13 《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AFS)及其修正案 2.14 《2011 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HSSC)检验指南》及其修正案 注:考试范围涵盖公约规则在考试当年度

3 月l日及以前生效的修改案.

3 编写原则 以签发船舶相应法定证书/符合证明为主线,包括检验流程中的审图、产品、建造和营 运检验活动,考察应考人员理解、执行、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技术法规的能力.

4 英文试题只涉及《船舶检验专业实务》和《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 .

5 试题类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问答题.

6 相关内容按公约章、节顺序编号.

7 考生对知识点的认识程度分为了解、理解、掌握三个层次,具体要求如下: 了解,即对所列知识内容有初步的认识,会在有关的问题中进行识别和直接应用. 理解,即对所列知识内容有理性的认识,能够解释、举例或变形、推断,并能利用所 列的知识解决简单问题. 掌握,即对所列知识内容有深刻的理性认识,形成技能,并能利用所列知识解决有关 问题.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复习指(2017 版)

2 A 级科目

1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

一、基本要求 应考人员应对主管机关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与海上设施及相关产品检验有关的 法律体系、强制性规定、规程和基础知识,以及国际公约、规则的总则部分有基本了解.

二、考试内容

1、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2、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的关于船舶检验的相关规章和行政规定

3、海事局对外公开颁布的船检管理行政规定

4、国际海事组织及相关公约、规则的基础知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 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 (理解) 1.1 总则 1.2 船舶检验和登记 1.3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1.4 航行、停泊和作业 1.5 安全保障 1.6 危险货物运输 1.7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8 法律职责 1.9 特别规定 1.10 附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993 年2月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109 号) (掌握) 2.1 条例的适用范围 2.2 船舶检验机构的职责 2.3 实施条例船舶机构的定义 2.4 申请检验的种类 2.5 中国籍船舶应申请入级检验的船舶种类 2.6 海上设施检验的规定 2.7 集装箱检验的规定 2.8 检验管理的规定 2.9 罚则规定 2.10 条例适用范围及用语的定义

3 国际公约、规则总则部分的内容 3.1 《经198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正文(掌握) 公约的一般义务(第1条)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复习指(2017 版)

3 定义(第2条) 一般规定(第3条) 适用范围(第4条) 除外(第5条) 免除(第6条) 等效(第8条) 修理、改装和改建(第10 条) 地带和区域(第11 条) 载重线的浸没(第12 条) 检验和勘划标志(第13 条)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和年度检验(第14 条) 检验后现状的维持(第15 条) 证书的颁发(第16 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第19 条) 监督(第21 条) 优先的条约和公约(第24 条) 3.2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总则(掌握) 3.2.1 适用范围、定义等 适用范围(第Ⅰ章第

1 条) 定义(第Ⅰ章第

2 条) 例外(第Ⅰ章第

3 条) 免除(第Ⅰ章第

4 条) 等效(第Ⅰ章第

5 条) 3.2.2 检验与证书 检查与检验(第Ⅰ章第

6 条) 客船的检验(第Ⅰ章第

7 条) 货船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检验(第Ⅰ章第

8 条) 货船无线电设备的检验(第Ⅰ章第

9 条) 货船构造、机器和设备检验(第Ⅰ章第

10 条) 检验后状况的维持(第Ⅰ章第

11 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署(第Ⅰ章第

12 条) 证书的有效期(第Ⅰ章第

14 条) 证书的资格证明(第Ⅰ章第

18 条) 控制(第Ⅰ章第

19 条) 3.3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3.3.1 附则Ⅰ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总则(掌握) 定义(第1条) 适用范围(第2条) 免除(第3条) 例外(第4条) 等效(第5条)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复习指(2017 版)

4 检验(第6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署(第7条) 证书的有效期(第10 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第11 条) 3.3.2 附则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总则(掌握) 定义(第1条) 适用范围(第2条) 例外(第3条) 检验(第4条) 证书的签发或签署(第5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第8条) 3.3.3 附则Ⅴ-防止垃圾污染规则总则(掌握) 定义(第1条) 适用范围(第2条) 在特殊区域处理垃圾(第3条) 对处理垃圾的特殊要求(第4条) 在特殊区域内处理垃圾(第5条) 例外(第6条) 接收设备(第7条)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第8条) 告示、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保存(第9条) 3.3.4 附则Ⅵ-防止空气污染规则总则(掌握) 适用范围(第1条) 定义(第2条) 一般例外(第3条) 等效(第4条) 检验(第5条) 证书签发或签署(第6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第9条) 关于操纵要求的港口国控制(第10 条) 查明违章和实施(第11 条) 3.3.5 附则Ⅱ-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总则(理解) 定义(第1条) 适用范围(第2条) 例外(第3条) 免除(第4条) 等效(第5条) 有毒液体物质及其他物质的分类和清单(第6条) 化学品液货船的检验与发证(第7条) 检验(第8条) 证书的签发和签署(第9条)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类)资格考试复习指(2017 版)

5 3.3.6 证书的有效期(第10 条)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总则(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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