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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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

2 0

1 6 ]

2 2 3号2016年 2月 2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财政厅( 局) 、 农业厅( 局、 委、 办) 、 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 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利益, 防止 谷贱伤农 ,

2 0

1 6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 合考虑粮食生产成本、 市场供求、 国内外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因素, 经国务院批准,

2 0

1 6 年生产的早籼稻( 三等, 下同) 、 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

5 0公斤

1 3 3元、

1 3 8元和

1 5 5元, 早籼稻比

2 0

1 5年下调 2元, 中晚籼稻、 粳稻保持

2 0

1 5年水平不变.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期, 各地要认真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宣传工作, 引导农民合理种植, 促 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2 0

1 6 ]

7 5号2016年 1月14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国家电网公司、 南方电网公司、 内蒙古电力公司,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中国水泥协会: 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 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改价格〔

2 0

1 4 〕

8 8 0号) 要求, 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 熟料( 水泥) 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 一) 对《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 0

1 1年本) ( 修正) 》 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 干法中空 窑、 立波尔窑、 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 料( 水泥) 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具体见附件.

1 ( 二)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 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 1月 1日起至

1 2月31日止. ( 三) 国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 ( 四)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 提高加价标准.

二、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 一)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完善辖区内水泥企业的能源消费和统计管理 制度.节能监察机构要对水泥企业耗能设备、 能源消耗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管. ( 二) 依托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中国水泥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 为落实水 泥企业电耗核算提供技术支持, 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专家库及相应核查机制, 加强对核查机构、 核 查人员、 水泥企业等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建立水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能源消耗基础信息的数据 库并动态更新. ( 三) 水泥企业要完善独立、 可核查的能源计量和统计台账, 保留水泥生产量原始记录及凭 证;

中控室原始生产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年, 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 ( 四) 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发布.

三、 加强分工协作 ( 一)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阶梯电价政策甄别认定执行的程序,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节能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 密切协作, 共同做好水泥企业 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工作, 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 二) 自2017年 1月 1日起,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商统计部门于每年 7月 1日前组 织完成对省内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水泥生产量及其耗电量的统计、 核查, 确定其产品可比综合电 耗, 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并将相关情况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节能主管部 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每年 9月 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 向社会公布, 并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 三) 省级电网企业应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 电耗水平和省级价 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电价标准, 按照抄见的水泥生产用电量及时收取核查期内加价电费.

四、 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加价电费资金 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

1 0 %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的成 本;

9 0 %留给地方政府用于奖励水泥行业先进企业、 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具体加价电费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五、 加强监督检查 ( 一)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不得自行降低对水泥企业的用电价格.

2 ( 二)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 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并动 态更新, 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阶梯电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 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将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组织力量不定期对 水泥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核查、 抽查和监督.

六、 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对淘汰类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的差别电价和 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附件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一、 G B

1 6

7 8 0-

2 0

1 2 《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实施之前(

2 0

1 3年10月 1日之前) 投产的 水泥企业, 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水泥生产线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

9 0k Wh / t 的, 其用电不加价;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

9 0k Wh / t 但≤9 3k Wh / t 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

0 . 1元;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

9 3k Wh / t 的,电价每千瓦 时加价

0 . 2元. 水泥熟料生产线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不超过

6 4k Wh / t 的, 其用电不加价;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

6 4k Wh / t 但≤6

7 k Wh / t 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

0 . 1元;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

6 7k Wh / t 的,电价每千瓦 时加价

0 . 2元. 水泥粉磨站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

4 0k Wh / t 的, 其用电不加价;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

4 0k Wh / t 但≤4 2k Wh / t 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

0 .

1 5元;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

4 2k Wh / t 的, 电价每千瓦 时加价

0 .

2 5元.

二、 G B

1 6

7 8 0-

2 0

1 2 《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实施之后(

2 0

1 3年10月 1日之后) 投产的 水泥企业, 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水泥生产线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

8 8k Wh / t 的, 其用电不加价;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

8 8k Wh / t 但≤9 0k Wh / t 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

0 . 1元;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

9 0k Wh / t 的,用电每千瓦 时加价

0 . 2元. 水泥熟料生产线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不超过

6 0 k Wh / t 的, 其用电不加价;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

6 0k Wh / t 但≤

6 4 k Wh / t 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

0 . 1元;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

6 4k Wh / t 的,用电每千瓦时 加价

0 . 2元. 水泥粉磨站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

3 6k Wh / t 的, 其用电不加价;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

3 6k Wh / t 但≤4 0k Wh / t 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

0 .

1 5元;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

4 0k Wh / t 的,用电每千 瓦时加价

0 .

2 5元.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电[

2 0

1 6 ]

2 6号2016年 1月13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 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 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 此次调价后, 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降低成品油价格 ( 一)自2016年 1月13日

2 4时起, 国内汽、 柴油价格( 标准品, 下同) 每吨分别下调

1 4 0元和

1 3 5元.调整后,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国家储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 柴油价格分别为每吨

5 9

6 5元和

5 0

2 0元;

各省( 区、 市) 和中心城市汽、 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供渔业、 林业、 农垦用汽、 柴油供 应价格暂按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油价格执行;

其它相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按《 石油价格管理办 法》 规定执行. ( 二) 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 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 一) 自下一次调价起, 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调价文件, 将以信息稿形式公布调价信息, 具体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新闻发布中心 栏目查询. ( 二) 各省( 区、 市) 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 以文件或信息稿等形式公布本地区汽、 柴 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等. 附表: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 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附表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 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单位: 元/ 吨 汽油( 标准品) 柴油( 标准品)

一、 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6 9

2 5

5 9

7 0

4 天津市

6 8

9 0

5 9

3 5 河北省

6 7

2 0

5 7

7 5 山西省

6 7

9 0

5 8

3 0 辽宁省

6 7

2 0

5 7

7 5 吉林省

6 7

2 0

5 7

7 5 黑龙江省

6 7

2 0

5 7

7 5 上海市

6 9

0 5

5 9

4 0 江苏省

6 7

7 5

5 8

1 5 浙江省

6 7

7 5

5 8

3 0 安徽省

6 7

7 0

5 8

2 5 福建省

6 7

9 5

5 8

4 0 江西省

6 7

7 5

5 8

3 5 山东省

6 7

3 0

5 7

8 5 湖北省

6 7

4 5

5 8

0 0 湖南省

6 7

8 5

5 8

6 0 河南省

6 7

4 0

5 7

9 5 海南省

7 0

3 5

6 0

7 0 重庆市

6 9

3 5

5 9

8 5 广东省

6 9

7 0

6 0

0 5 广西自治区

6 8

6 5

5 9

1 0 宁夏自治区

6 7

2 5

5 7

7 5 甘肃省

6 7

0 5

5 7

9 5 新疆自治区

6 5

0 0

5 6

7 0

二、 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6 7

3 5

5 7

9 0 成都市

6 9

4 0

6 0

1 0 贵阳市

6 9

0 0

5 9

3 5 昆明市

6 9

3 0

5 9

6 5 西安市

6 8

7 5

5 9

4 5 西宁市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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