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9-11-05
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8-2035 年) 文本 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人民政府

2019 年02 月I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二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2 -

第三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2 -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3 -

第五章 用地布局规划.3 -

第六章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4 -

第七章 环境保护规划.6 -

第八章 综合防灾规划.6 -

第九章 城市设计引导.7 -

第十章 四线规划.8 - 第十一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措施.8 - 附表.10 - 集安市清河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

1 - 集安市清河镇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了贯彻《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总体规划(2018-2035)》 (以下简称 总规 )提出的城 镇发展战略意图,保证清河镇镇区各项建设活动有序开展,为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特编制《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 本规划 ) .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 最新修订) ;

2、 《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

3、 《吉林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 (2010.3)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 《城市建设部分》 ;

5、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6、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2.3) ;

7、 《清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 ;

8、 《吉林省集安市清河镇总体规划(2018-2035 年) 》 ;

9、清河镇 十三・五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10、其他与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标准.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清河镇镇区:北至规划

303 公路、西至天一药业以西

100 米、南至清河变电所及以北、东 至大川村村委会以东

1500 米,总面积为 480.74 公顷. 第四条 规划规模 本次规划总用地规模为 480.74 公顷,其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 452.62 公顷,城镇人口规 模为 3.84 万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 117.87 平方米/人. 第五条 使用范围

1、本规划适用于规划范围内各地块和各类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 及改、扩建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在本规划实施之日前,已完成建设、且规划期内不调整的保留建筑,在实行建设项目 规划审批流程时,可不依据规划制定的控制指标.

3、在本规划实施之日前,已进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的项目,可依据原土地出让条件 继续办理.当原土地出让条件与规划用地控制条件不符时,在保证 规划道路红线、市政管廊 及基础设施控制线、规划水体及防洪控制线 不被侵占的前提下,可沿用原有土地出让条件. 第六条 规划成果构成 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图则和说明书四部分组成.其中文本和图件、图则属法定性文件, 三者须同时使用,不可分割.说明书为附件. 第七条 强制性内容 本规划对各地块用地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和公 共绿地、工程设施配套设施的规定为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为文本中加粗并加下划线条文, 对违反本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集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属集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 第九条 规划修改 本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遵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条 控规编制单元划分 将本规划区域划分为

7 个编制单元、69 个街坊、245 个细分地块. 细分地块编码采用三级编码形式,即控规编制单元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如 A-1-2 , A 代表控规编制单元代码、

1 代表街坊代码、

2 代表地块代码. A―单元的规划用地面积为 63.19 公顷,B―单元的规划用地面积为 90.58 公顷,C―单元 的规划用地面积为 48.44 公顷,D―单元的规划用地面积为 56.20 公顷,E―单元的规划用地面 积为 55.68 公顷,F―单元的规划用地面积为 87.20 公顷,G―单元的规划用地面积为 56.24 公顷. 集安市清河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

2 - 集安市清河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性质分类 第十一条 本规划涉及的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依照《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执行.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道路与广场用地、绿地等划分至中类.建设用 地规模详见附表

(一).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本规划中规定用地性质为地块主要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其使用性质须 同所在地块的主要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 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 确需变更规划土地主要用途时,应符合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 规定.土地使用兼容性详见附表

(二) . 第十四条 现状用地控制 现有合法建设用地与规划规定的用途不符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管线埋设 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现有使用功能;

需要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其土地利 用性质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三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 本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后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 率和绿地率应符合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其中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限高为控制上限,绿 地率为控制下限.详见附表

(三) 第十六条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的开发强度、环境容量、配套设施 及开发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件确定的地块进行了合并开发的;

2、对图件确定的地块进行了细分开发的;

3、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土地使用兼容性调整土地使用性质.

4、绿地与相邻地块共同开发时,计入绿地率计算.

5、如地块开发按《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兼容性质建设,指标需按本规划中相同土地 使用性质的用地指标执行,如没有则需集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本镇相同土地使用性质的 用地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 建筑退让控制

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 主干路:两侧商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8 米;

多层居住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不得小于

5 米、高层居住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13 米;

工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不得小于

9 米;

仓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9 米;

其它建筑在满足其建设要求同时,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5 米. 次干道:两侧商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5 米;

多层居住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不得小于

3 米、高层居住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13 米;

工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不得小于

9 米;

仓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9 米;

其它建筑在满足其建设要求同时,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3 米. 支路及拟建支路:两侧商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3 米;

多层居住建筑退让道路 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3 米、高层居住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13 米;

工业建筑退让道路 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9 米;

仓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9 米;

其它建筑在满足其建设要 求相关规定同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

3 米.

2、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控制 在满足相关安全、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不得小于

3 米. 第十八条 建筑日照控制 规划区域内住宅建筑间距, 需满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 的相关规定;

幼儿园、医院、学校、老年居住建筑等特殊建筑的日照要求需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九条 用地合并开发实施办法 用地合并开发时,不得更改地块用地性质. 相邻地块合并开发时,在满足各项建设要求的同时,可取消地块交界线两侧的建筑后退控 集安市清河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

3 - 集安市清河镇人民政府 制线. 地块合并开发时,开发强度不应超出原有各地块开发强度总和.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条 道路等级 本规划范围内道路分主干路、 干路、 支路三级进行设置. 主次干道断面形式详见附表

(四) .

1、主干路 规划主干路为人参大路、神农街、清河大街,设计道路红线宽度

27 米.

2、干路 规划次干路有中庆大路、澳洋西街、澳洋东街、百草街、二甲路、四匹路、六品路、八 品路、仙草路、边条街,次干路红线宽度

21 米.

3、支路 规划支路有

18 条,设计道路红线宽度为

13 米. 第二十一条 道路竖向控制 规划道路纵向坡度宜控制在 0.3%―6%之间.本规划道路交叉口高程,仅作为地块开发的 参考值,准确的数值必须根据道路及地块开发的施工图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地块出入口和机动车禁止开口路段控制 各类用地的基地出入口距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 小于

50 米和

30 米. 第二十三条 停车设施规划 规划范围内不同用地设置配建停车场(库)时,其位数必须按附表

(五)中所定比例计算. 配建停车场应就近设置,距主体建筑出入口的距离不宜超过

50 米.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所 交付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任意占用和出租.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规划 规划主干道上的公交站点间距不大于

500 米,其它道路上的公交站点间距不大于

300 米.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50 米;

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

100 米;

对置设站,应在车 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

30 米;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

150 米,并 不得大于

200 米.

第五章 用地布局规划

第一节 居住用地规划 第二十五条 规划原则 新建居住区规划应按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的原则,成片上规模 布置,以人为本,形成生活环境好、生活设施齐全、基础设施标准高的现代化生活居住区.实施 居住社区化、社区规模化 的居住用地布局理念. 第二十六条 居住用地规划 居住用地全部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集中布置在北部、南部和中心居住区.居住用地总面 积98.92公顷.

第二节 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第二十七条 行政办公用地 改建位于 B-5-4 地块的镇政府旧址,扩建新政务办公楼,完善镇区内其他行政办公设 施,满足未来行政办公需要;

规划行政办公用地总面积为 0.55 公顷.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用地 规划在原中小学用地上改建扩建,整合零散幼儿园.根据小学、中学服务半径,服务范围 基本能覆盖整个镇区的居住用地. 保留位于 D-2-1 地块的现状清河镇中小学.规划新建成人教育基地,位于 E-11-

3、 E-12-1 地块内. 教育机构规划用地共计 13.30 公顷. 第二十九条 文体科技用地 集安市清河镇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

4 - 集安市清河镇人民政府 规划新建文体科技用地

2 处,分别位于 B-4-

1、B-4-4 地块.文体科技用地总面积为 6.74 公顷. 第三十条 医疗保健用地 扩建位于 B-8-3 地块内的清河卫生院.规划新建养老院,位于 D-1-9 地块,医疗 保健用地总面积为1.54公顷. 第三十一条 商业金融用地 规划在清河镇中心区布置商业组团,商业金融用地总面积为 58.74 公顷.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用地 保留位于 C-4-2 地块内的原有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总用地面积为 2.17 公顷.

第三节 生产设施用地规划 第三十三条 规划原则 生产设施用地集中布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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