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11-07

1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晋环大气〔2017〕179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脱硝、 除尘环保设施竣工 验收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2 号),简化项 目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进程.

经省 政府同意,决定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等烟气环保设 施改造(含超低排放改造)部门竣工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

2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企业自主验收应按照 "验收内容不缺项, 验收标准不降低, 验收结果全公开"的原则,各发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自主验收, 编制验收报 告.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验收通过后 及时向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或变更排污许可 证"环保设施"内容,并进行备案登记.企业对验收结论和备 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环保部门只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 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备案登记(备案表及资料清单见附 件).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和"谁 核发,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发电机组履行排污许可 证载明的各项环保责任和义务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托与环 保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对燃煤发电机组污染 物排放实时监控, 对发现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 依法予以查处,同时,环保部门将相关违法情况函告发改、经 信等相关部门,由发改部门扣缴环保电价,由经信部门收回奖 ―

3 ― 补资金.

三、做好工作衔接 发电企业向经信、发改、财政等部门申请燃煤机组脱硫、 脱硝、除尘或超低排放资金、电量、环保电价等优惠政策时, 应提交企业对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或超低排放改造环境 保护竣工自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副本和备案登记表,省电力 公司自收到发电企业上述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 依据国家及我 省有关政策,自环保设施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环保电价. 通过验收时间以企业自验收时间为准. 附件:

1、企业自验收报告附件清单

2、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等烟气环保设施改造 备案登记表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 年11 月29 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山西能源监管办,省环境监察总队, 省环境监控中心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 年11 月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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