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11-06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浙江永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 表格及回条送交买主或其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经纪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 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浙江永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ONGLONG ENTERPRISES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211) 持续关连交易 及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 独立财务顾问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4至14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5页. 载有独立财务顾问同人融资有限公司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意见之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6至26页.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在本公司位於中国浙江省绍兴柯桥区杨汛桥镇之办公大 楼会议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32至第34页.本通函随附临时股 东大会适用之回条及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大会,均务请尽快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备之指示填妥,并将其交回 (就本公司H股的持有 人而言) 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3号中央广场汇汉大厦A18楼;

或 (就内资股的持有人而言) 至本公司在中国浙江省绍兴柯桥区杨汛桥镇之法定地址,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 於会上投票. 本通函将由刊登日期起最少一连七天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 ) 创业板 ( 「创业板」 ) 网站www.hkgem.com 之 「最新公司公告」 网页上及本公司网站www.zj-yonglong.com上.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仅供识别 创业板之特色 C i C 创业板之定位,乃为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上市之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之公司 提供一个上市之市场.有意投资之人士应了解投资於该等公司之潜在风险,并应经过 审慎周详之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创业板之较高风险及其他特色表示创业板较适合专业及其他资深投资者. 鉴於在创业板上市之公司属新兴性质,在创业板买卖之证券可能会较在主板买 卖之证券承受较大之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创业板买卖之证券会有高流通量之市场. 目录Cii C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I. 绪言

4 II. 该协议

5 III. 创业板上市规则之涵义

12 IV. 独立董事委员会

13 V. 临时股东大会

13 VI. 推荐建议

14 VII. 其他资料

14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15 同人融资函件

16 附录 ― 一般资料

27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32 释义C1C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一年协议」 指本公司与浙江永利热电就(其 中包括) 浙江永利热电向本公司供应电力及蒸气而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的电力及蒸气供应协议 「该协议」 指本公司与浙江永利热电就(其 中包括) 浙江永利热电向本公司供应电力及蒸气而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的供应电力及蒸气协议 「同人融资」 或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同人融资有限公司,一间根患捌诨跆趵 第1类 (证券买卖) 及第6类 (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 受 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 东就该协议及其建议年度上限提供意见的独立财务顾问 「该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之公告 「年度上限」 指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将予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的最高年度金额 「联系人」 指 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复合年增长率」 指 复合年均增长率 「本公司」 指 浙江永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 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连人士」 指 具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 指 该协议项下拟进行之该等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释义C2C「内资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0.10元的内资股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即将举行之临时股东大会,以考虑将获提呈 有关批准 (其中包括) 该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及建议年度上限的普通决议案 「创业板」 指 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 「H股」 指 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的境外 上市外资股,於创业板上市并以港币买卖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币」 指 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董事会之独立委员会,成立旨在审阅持续关连交易 「独立股东」 指 浙江永利及其联系人以外之股东 「独立第三方」 指本身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 (定义见创业板上市规则) 之第三方 「千瓦」 指 千瓦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每年」 指 每年 「百分比率」 指载於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07 条之百分比率,惟股本比率及盈利比率除外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释义C3C「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0.10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监事」 指 本公司监事 「浙江永利」 指 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 司 「浙江永利热电」 指 浙江永利热电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 指 百分比 为仅作说明用途及除非另有指明外,人民币金额已按人民币1.00元=港币1.27元 之汇率换算为港币 (有关兑换不应诠释为表示人民币金额已经或可能按该汇率或任何 其他汇率兑换为港币) . 董事会函件 C

4 C 浙江永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YONGLONG ENTERPRISES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211) 董事会 执行董事: 王欣艺先生 (主席) 何连凤女士 (副主席兼行政总裁) 胡华军先生 非执行董事: 陈冬春先生 唐国平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徐维栋先生 张丽女士 王蔚松先生 法定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 绍兴柯桥区 杨汛桥镇 香港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港湾道6-8号 瑞安中心 33楼3306-12室 敬启者: 持续关连交易 及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I.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一月十日及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一日的公告以及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其 中包括) 二零一一年协议.根阋灰荒晷,浙江永利热电於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向本公司提供电力及蒸气.亦兹提述该公告.由於二零一一年协议已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故本公司及浙江永利热电订立该协议,藉此继续规管浙江永利热电其后向本公司提供电力及蒸气. 董事会函件 C

5 C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有关该协议及年度上限之进一步资料,连同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II. 该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订约方 (i) 本公司;

及(ii) 浙江永利热电. 该协议的详情 根眯,浙江永利热电同意分别以平均价每千瓦小时人民币0.49元及每吨人 民币170元向本公司供应电力及蒸气,年期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有关价格如下: (1) 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浙江永利热电 将向本公司供应不超过17,000,000千瓦电力及2,200吨蒸气,金额分别为人民 币8,330,000元 (相当於约港币10,579,100元) 及人民币374,000元 (相当於约港币 474,980元) ,总额为人民币8,704,000元 (相当於约港币11,054,080元) ;

(2) 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浙江永利热电 将向本公司供应不超过20,000,000千瓦电力及2,400吨蒸气,金额分别为人民 币9,800,000元 (相当於约港币12,446,000元) 及人民币408,000元 (相当於约港币 518,160元) ,总额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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