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11-05
1 档号:LP 5039/21C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2002 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杂 项规定)条 例草案引言在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的行政会议席上,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向立法会提交《2002 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杂 项规定)条 例草案》(见 附件A).

背景和论2. 政府在一九九八年开始进行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经各政策局及部门以及律政司的共同努力后,须经适应化修改的提述已被标识,并作出适应化修改,至今大部分条例已作适应化修改.其余尚待进行适应化修改的条例涉及政策事宜,因此须进一步审议有关适应化修改对政策的影响.政府打算在二零零二年至零三年的立法年度提出就该等条例作适应化修改的条例草案.3. 在一些已作出适应化修改的条例中,我们发现条例某些词语的用法及中英文文本中有若干不相符之处,但亦只属一些轻微而不具争议性的提述.此外,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后制定的若干新条文中,亦包含了一些轻微的不相符之处.本条例草案旨在就该等轻微的不相符之处对上述条例的文本作出修订.条例草案4. 条例草案对下列条例的若干条文作出修订-《危险药物条例》(第

134 章)《化学品管制条例》(第

145 章 )及 其附属法例《公众假期条例》(第

149 章)《架空缆车(操 作及保养)规 例》(第

211 章,附属法例)《武器条例》(第

217 章)2《警条例》(第

232 章)《香港辅助警条例》(第

233 章)《香港海关条例》(第

342 章)《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

372 章)《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

442 章)《核材料(关 於运载的法律责任)条 例》(第

479 章)《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

525 章)《版权条例》(第

528 章)《土地(为 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 例》(第

545 章)5. 由於 香 港海关总监 的 中文职衔已改为 香 港海关关长 , 因此, 总 监 一 词现一概修订为 关 长 . 6. 将对 首席大法官 、 皇家天文台 、 皇家香港警 、 财政司法团 、 Royal Hong Kong Auxiliary Police Force Ordinance 和 Crown Rent and Premium (Apportionment) Ordinance 的提述分别修订为 终 审法院首席法官 、 香港天文台 、 香港警务处 、 财政司司长法团 、 Hong Kong Auxiliary Police Force Ordinance 和 Government Rent and Premium (Apportionment) Ordinance . 7. 在先前进行法律适应化修改的条例中,我们已把《武器条例》英文本内对 Crown 的提述修订为 Government , 但不慎未有相应修订中文本内对 官 方 的 提述.因此,现把 官 方 一 词修订为 政 府 . 8. 关於《核材料(关於运载的法律责任)条例》,虽然中文本内对 国家或地区 的提述,已在先前进行法律适应化修改的条例中改为 国 家、地区或地方 , 但我们在英文本内作出的两项相应修订则由於不慎而未有对原文作准确提述属无效.因此,现把英文本内对 country or territory 的两项提述修订为 country, territory or place . 生效日期9. 至於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存在的提述,条例草案规定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的规限下,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对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后制定的条文,条例草案则订明,有关适应化修改在该等条文制定当日起生效.3立法程序时间表10. 立法程序时间表会如下C刊登宪报二零零二年年五月三日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二零零二年五月十五日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和三读另行通知与基本法的关系11. 律政司表示,条例草案并无抵触《基本法》内与人权无关的条文.与人权的关系12. 律政司表示,条例草案符合《基本法》内有关人权的条文.约束力13. 条例草案的修订条文不会影响各有关条例中现有条文的现行约束力.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14. 条例草案对财政和人手没有影响.对持续发展的影响15. 条例草案没有提出修改政策的建议,因此对持续发展不会造成影响.公众谘询16. 由於这些修订基本上属字眼方面的简单适应化修改,我们认为无须谘询公众意见.4宣传安排17. 我们会发出新闻稿,并安排发言人回答新闻界可能就拟议修订提出的问题.律政司二零零二年五月负责人员:黄继儿先生副法律政策专员刘雪清女士高级政府律师林思敏女士政府律师LP#50523Admin#42808《2002 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杂 项规定)条 例草案》ADAPTATION OF LAWS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BILL

2002 LP #49907 ALMPB/#56116 v3 i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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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法律适应化修改年法律适应化修改年法律适应化修改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杂 项规定杂项规定杂项规定杂项规定))))条 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目录目录目录目录条次页次1. 简称12. 生效日期13. 对条例的修订2附表1《危险药物条例》2附表2《化学品管制条例》及其附属法例2附表3《公众假期条例》4附表4《架空缆车(操 作及保养)规 例》4附表5《武器条例》4附表6《警条例》4附表7《香港辅助警条例》5附表8《香港海关条例》5附表9《九广铁路公司条例》5附表10 《 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6附表11 《 核材料(关 於运载的法律责任)条 例》6附表12 《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6附表13 《 版权条例》6附件Aii 条次页次附表14 《 土地(为 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 例》71本条例草案旨在对多条条例的若干条文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由立法会制定.1. 1. 1. 1. 简称简称简称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2002 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杂 项规定)条 例》.2. 2. 2. 2.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生效日期生效日期(1) (a) 除第(2)至(6)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例当作自1997 年7月1日起实施.(b) (a)段受《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

383 章 )第 II 部列出的香港人权法案中的第十二条规限.(2) 附表6第1及2条当作自1999 年11 月19 日起实施.(3) 附表8第

1、

2 及3条当作自1999 年11 月19 日起实施.(4) 附表9第1条当作自1998 年4月3日起实施.(5) 附表12 第1条当作自1998 年2月20 日起实施.(6) 附表14 第1条当作自1999 年6月7日起实施.23. 3. 3. 3. 对条例的修订对条例的修订对条例的修订对条例的修订各附表所指明的条例,按该等附表所示的方式修订.附表1[第

3 条]《危险药物条例》1. 《 危险药物条例》(第

134 章 )第 52(10)条现予修订,在 香港海关关长 的定义中―(a) 废除 副总监 而代以 副关长 ;

(b) 废除 理总监 而代以 理关长 .2. 第53A(10)条现予修订,在 香港海关关长 的定义中―(a) 废除 副总监 而代以 副关长 ;

(b) 废除 理总监 而代以 理关长 .附表2[第

3 条]《化学品管制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化学品管制条例》《化学品管制条例》《化学品管制条例》《化学品管制条例》1. 《 化学品管制条例》(第

145 章 )第 2(1)条现予修订―(a) 废除 总监 的定义而代以―3 关长 (Commissioner)指香港海关关长及香港海关任何副关长或助理关长. ;

(b) 在 许可证 的定义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

(c) 在 牌照 的定义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 第7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 第8(1)、 (3)、 (4)及(5)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 第9(1)、 (2)、 (3)、 (4)及(5)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5. 第12(3)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6. 第18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化学品管制规例》《化学品管制规例》《化学品管制规例》《化学品管制规例》7. 《 化学品管制规例》(第

145 章,附属法例)第

2 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8. 第3(1)、 (4)及(5)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9. 第4(1)及(2)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4附表3[第

3 条]《公众假期条例》1. 《 公众假期条例》(第

149 章 )第 4(2)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首席大法官 而代以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附表4[第

3 条]《架空缆车(操 作及保养)规 例》1. 《 架空缆车(操 作及保养)规 例》(第

211 章,附属法例)第 15(1)条现予修订,废除 皇家 而代以 香港 .附表5[第

3 条]《武器条例》1. 《 武器条例》(第

217 章 )第 13(2)条现予修订,废除 官方 而代以 政府 .附表6[第

3 条]《警条例》1. 《 警条例》(第

232 章 )第

3 条现予修订,在 辅警 的定义中,废除 皇家 .2. 第39C(a)条现予修订,废除 皇家 .53. 第67(7)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附表7[第

3 条]《香港辅助警条例》1. 《 香港辅助警条例》(第

233 章 )第

2 条现予修订,在 警 的定义中,废除 皇家香港警 而代以 香港警务处 .附表8[第

3 条]《香港海关条例》1. 《 香港海关条例》(第

342 章 )第 19(1)、 (3)、 (4)及(6)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2. 第19B(e)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3. 第19D(4)条现予修订,废除所有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附表9[第

3 条]《九广铁路公司条例》1. 《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

372 章 )第 8(5)条现予修订,在 法 之前加入 司长 .6附表10 [第3条]《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1. 《 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第

442 章 )的 附表现予修订―(a) 在第7项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

(b) 在第9项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附表11 [第3条]《核材料(关 於运载的法律责任)条 例》1. 《 核材料(关 於运载的法律责任)条 例》(第

479 章 )第 10(5)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country or territory 而代以 country, territory or place . 附表12 [第3条]《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1. 《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第

525 章 )第 12(12)(b)条现予修订,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附表13 [第3条]《版权条例》1. 《 版权条例》(第

528 章 )第 198(1)条现予修订,在 获授权人员 的定义中,废除 总监 而代以 关长 .7附表14 [第3条]《土地(为 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 例》1. 《 土地(为 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 例》(第

545 章 )第 2(1)条现予修订,在 lot 的定义中,在(a)(ii)段中,废除 Crown 而代以 Government . 摘要说明摘要说明摘要说明摘要说明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多条条例的若干条文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草 案第3条,附表1至14). 2. 本条例草案规定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二条的规限下,建议的适应化修改一经通过成为法律,即追溯至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草 案第2条), 但草案第2(2)至(6)条提述除外.#49907 ----- Forwarded by Carmen KM WONG/DOJ/HKSARG on 02/04/2002 03:56 PM ----- 章:

134 标题: 危险药物条例 宪报编 号: L.N.

362 of

1997 条:

52 条文标 题: 获授权人员的权 获授权人员的权 获授权人员的权 获授权人员的权 力力力力版本日 期: 01/07/1997 (1) 为施行本条例,任何警务?员及海关?员可D (a) 截停、登?及搜查任何已抵达香港的船舶、航空器、车辆或火车(战用船舰或 军用航空器除外),并可在其逗留香港期间?直留在其?;

(b) 搜查任何抵达香港的?,或任何从香港起程离境的?;

(c) 搜查任何进口入香港或将从香港出口的物品;

(d) 截停、登?及搜查任何船舶、航空器、车辆或火车,如果他有理由怀疑其内 有可予扣押的物件;

(e) 如并非合理切实可行获得根(1E)款发出的手令,则无须有该手令而进入及 搜查任何场所或处所 , 如果他有理由怀疑其内有可予扣押的物件 ;

或 (由1994 年第62号第8条修订) (f) 截停及搜查任何?,以及搜查该?的财物,如D (i) 他有理由怀疑该?实际保管有可予扣押的物件;

或(ii) 该?被发现在任何发现有可予扣押物件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火车、 场所或处所之内. (1A) 为能根(1)(f)(i)款对某?进行搜查,督察级或以?的警务?员或督察级或以? 的海关?员可要求注册医生或根痘な孔⒉崽趵(第164章)注册或登记或被当作注册或 登记的护士,检查该?的体腔. (由1982年第40号第3条增补) (1B) 根(1A)款被要求检查某?的体腔的医生或护士可探查该?的直肠、阴道、耳 朵及任何其他体腔. (由1982年第40号第3条增补) (1C) 医生或护士应警务?员或海关?员根(1A)款提出的要求对某?进行检查,如该?员看来是合法?执行其职责,则该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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