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11-03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一九年四月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五章 董事会

1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

第七章 监事会

24

第八章 党建工作

2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3 第十三章 附则

34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 《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人民日报社、《环球时报》社、《京华时报》社、中国汽车报社、中国出版 集团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在原人民网发展 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99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9,105,691 股,于2012 年4月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人民网 英文名称:People.cn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B座234 号,邮政编码: 10008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5,691,05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编辑、副总裁、副总编辑、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提供以新闻信息为核心的全方位网络服务,打 造全媒体、全球化、多语种、全覆盖的一流网络文化企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 的信息服务业务 (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

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 (除 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一般经营项目:广告设计制作、 发布、代理;

计算机软件及外部设备开发、销售;

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咨询、服务;

技 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组织展览展示及文化交流活动、会议服务;

公关策划及咨询;

翻译服务;

物流服务;

文娱演出票务的销售代理;

日用百货销售;

物业管理;

舆情监测;

影视器材设备、舞台灯光音响设备租赁;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上述经营范围的业务许可有效期以相关证照为准, 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审批机关和登 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序号 发起人 股份数额(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人民日报社 136,850,000 80.50% 净资产

2010 年6月22 日

2、 《环球时报》社24,650,000 14.50% 净资产

2010 年6月22 日

3、 《京华时报》社1,700,000 1% 净资产

2010 年6月22 日

4、 中国汽车报社 1,700,000 1% 净资产

2010 年6月22 日

5、 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1,700,000 1% 净资产

2010 年6月22 日

6、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1,700,000 1% 净资产

2010 年6月22 日

7、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1,700,000 1% 净资产

2010 年6月22 日 合计 170,000,0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05,691,056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第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除非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且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否则自本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本公司亦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任职期间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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