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11-07
秦皇岛市质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28001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区质监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五条 建立计量标准器具的有关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不包括现场考核、整改时间 行政许可

2800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区质监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

28003 非重点管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准 区质监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 5个工作日 不收费 不包括现场考核、整改时间 非行政许可

2800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告知 区质监分局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3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即办 不收费 行政权力 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 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28100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28100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28100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281004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28100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281006 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281007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

281008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认监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281009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281010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

281011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281012 企业未依法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28101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者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281014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行政处罚

281015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281016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或者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281017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281018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281019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行政处罚

28102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281021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281022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行政处罚

281023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市质监局 监督科、 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有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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