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22-10-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5]025号 当事人:广州厚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木地板生产项目,于2006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当事人木地板生产工艺流程是:原材料(夹板)-画线-涂胶-贴面-冷压-热压-平衡养生-锯边-砂边-涂漆-分选-包装-入库;

主要使用生产设备有:热压机2台、冷压机2台、涂胶机1台、锯边机1台、砂光机2台、锅炉1台(2t/h),主要原材料是夹板.当事人排放的废气主要是由一台2t/h燃柴锅炉产生的锅炉废气,配套水膜除尘处理. 2014年10月21日,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当事人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时当事人正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监测结果报告(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报告编号:NS20141814)显示,当事人锅炉(2t/h)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浓度为586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规定的排放限值(氮氧化物:300mg/m3).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报告》(编号:NS201418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2014年10月21日锅炉(2t/h)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浓度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14年11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4]083号).同年12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厚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广州厚邦木业制造有限公司罚款4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6日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