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22-10-27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固)市监罚字[2015]132号 蚌埠市森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蚌埠市森博商贸有限公司 李伟 根据2014年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监测计划的要求,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加工操作场所现场抽取北海市双剑海鲜冷藏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冻虾,经蚌埠市森博商贸有限公司加工成油炸虾成品100克进行检验(抽样单编号1404647),经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6565-2003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公司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给予以处以2000(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10日2(固)市监罚字[2015]182号 殷从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殷从美 殷从美 2015年1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固镇县城关镇宋店中学院内殷从美经营的食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1、该店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2、店内存放有代售的优乐美奶茶一件(24杯/件),矿物质水二件(24瓶/件),香米面包10袋,鸡汁馍片20袋,沙辣条20袋. 殷从美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以2500(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30日3固)市监罚字[2015]131号 固镇县旺达食品厂生产污染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固镇县旺达食品厂 贾伟 2014年监督抽检,固镇县旺达食品厂生产的批号为20140903的年糕经固镇县质量监督技术所检验:其中检验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03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固镇县旺达食品厂生产污染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监督抽检备样年糕;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处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 罚没款合计:23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1月8日4(固)市监罚字[2014]1067号 安徽省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小麦粉案 安徽省金禾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陈少金 根据2014年度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我局于2014年8月6日对该公司生产的 小麦粉 (标注为:生产许可证:3403

0101 2795,生产日期2014年7月22日,规格25kg/袋)进行产品监督抽检.经固镇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检测,上述产品的含砂量、面筋质(以湿重计)不符合GB1335-1986的规定,系不合格产品. 生产经营检验不合小麦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45元;

2、处3955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5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28日5(固)市监罚字[2015]249号 固镇县喜洋洋纯净水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固镇县喜洋洋纯净水厂 张伟 根据2014年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质量监测计划的要求,2014年10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该厂成品库房现场抽取该公司生产的纯净水2桶进行检验(抽样单编号1404702),经固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日期2014年11月13日,检验报告编号N02014-CS201),检验电导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324-2003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厂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元;

2、罚款人民币2002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并处罚人民币2100(贰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6日6(固)市监罚字[2014]1039号 王为成经营无生产日期、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案 王为成 王为成 2014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固镇县城关镇胜利路监督检查时发现路边堆放冷冻肉制品,其中鸭爪6箱,无生产日期,冷冻鸡脚和冷冻猪后腿无肉制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王为成经营无生产日期预包装肉制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生产日期的鸭爪5箱,没收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猪后脚冷冻鸡脚16箱;

2、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5日7(固)市监罚字[2015]349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镇黄园路营业部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镇黄园路营业部 史天鹏 2015年1月17日,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固镇县城关镇黄园中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固镇黄园路营业部无证经营食品.经查:该营业部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未见食品流通许可证,当事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该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食品;

2、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5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11日8固)市监罚字[2015]356号 蚌埠市安娜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案 蚌埠市安娜食品有限公司 安娜 2015年2月15日,接固镇县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登记表,群众电话匿名举报:固镇县城关镇安娜食品有限公司商品外包装,1:表 原生态味材 字样,应标真实属性名称;

2:标 秘制老卤 ,怀疑有中药和食品添加剂.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6元;

2、处22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为300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5日9固)市监罚字[2015]355号 安徽省红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安徽省红花食品有限公司 舒亚 2014年11月27日,我局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成品库房内现场抽取当事人生产 精制云丝 2千克和 云丝王中王 2千克,当日委托固镇县质量监督技术所进行检验,检出蛋白质含量为34g/100g不符合Q/HHSP0001S-2013标准R36g/100g的技术要求,单项评价不合格,检验结论不合格.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监督抽检备样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3、处475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为5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26日10 (固)市监罚字[2015]353号 安徽百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安徽百乐超市有限公司 穆灵 接群众举报,2015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百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存放有待售的8袋(115克/袋)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古牌水果八宝茶,其配料中含有莲心成分(莲心属中药). 该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19.60元;

2、处498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为4999.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持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固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5日11 (固)市监罚字[2015]368号 周思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胜 固镇县胜发平价超市 周思胜 接群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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