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10-29
临环罚字〔2018〕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霍州发电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81309923P 法定代表人:刘义新 详细地址:霍州市辛置镇 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霍州发电厂(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公司1号机组烟囱2018年9月17日16时烟尘小时均值浓度超标,排放浓度为7.31mg/m3(执行标准5mg/m3). 以上事实有市环境监察支队2018年9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和临汾市环境监控中心2018年9月17日-21日《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霍州发电厂废气连续排放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0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0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事听告字〔2018〕30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罚款叁拾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临汾分行尧都支行 户名:临汾市财政局 帐号:14001716108050502727―0002 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临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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