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10-19
融环评表〔2019〕45号 关于《福清恒兴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生物质颗粒燃料2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福清恒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福清恒兴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生物质颗粒燃料2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则同意福清恒兴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生物质颗粒燃料2万吨项目选址在福州新区福清功能区(租赁福清市美佳旺针织有限公司厂房二),项目经营范围及生产规模:年产生物质颗粒燃料2万吨.

二、本项目建设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雨、污水应实行分流.生活污水依托福清市美佳旺针织有限公司已建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元洪污水处理厂处理;

雨水排入工业区雨水管网.

2、粉尘集中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严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并采取隔音、减震等处理,厂界噪声应达标.

4、固体废物应分类管理.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全部回收外运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三、本项目应执行以下污染物排放标准:

1、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2、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二级标准,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

四、本项目应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后如出现下述情况还应执行下列要求:

1、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今后国家或地方对涉及本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该标准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执行新规定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代章) 2019年4月12日 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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