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10-17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卫生院的开水炉、被服等一批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书 采购编号:SZHXZB2018-N-X-011号 甲方(需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安卫生院 联系人:许春明 联系

电话:0512-66077213 乙方(供方):苏州新瑞康达商贸有限公司 联系人:龚建平 联系

电话:13451668474 备案机构:苏州市高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地址:新区科技大厦13楼1304室 联系

电话:0512-68751335 招标代理机构:苏州涵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高新区运河路乐嘉汇商务广场一幢6楼 联系

电话:0512-68180072 合同打印日期:2019年1月10日 根据政府采购招标编号SZHXZB2018-N-X-011号采购文件及该文件的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采购单位(即甲方)和成交单位(即乙方)双方就此次成交的开水炉、被服等一批项目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一)成交通知书;

(二)询价采购文件;

(三)乙方成交的响应文件;

(四)乙方在询价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二、合同内容:

(一)采购内容:开水炉、被服等一批,具体详见合同附件.

(二)项目期限:合同签订并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15天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具体时间根据采购人进度计划而定.

三、价格与支付:

(一)合同价格按此次成交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陆仟贰佰伍拾圆整($166250.00元).合同总价包括所有货物及其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费用、税费及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现场吊装、临时工程、检测验收、安装调试、技术支持与培训、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投标人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乙方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二)合同价款的支付及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合同签订生效后,待全部产品供货完成、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90%,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重大质量问题甲方付清余款. 货款结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A、需方签收的送货回单. B、合格发票. C、由供需双方及招标代理机构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

(三)付款方式:银行转帐.

(四)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四、质量保证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4.3 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五、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六、标的物的交付 6.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6.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6.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6.4 交货使用时间:合同签订并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15天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如不能如期供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6.5 交货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七、伴随服务 7.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7.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7.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7.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1.4 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7.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八、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8.1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由甲方验收通过.

九、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9.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9.2 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9.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十、售后服务 (1)除特别说明外,所有产品免费质保期不低于1年,实行终身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包修、包退、包换.乙方承诺售后服务5分钟响应,2小时内派遣专员到达现场,4小时内处理完毕. (2)乙方应按其响应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售后服务工作. 十

一、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1 甲方违约责任 11.1.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1.1.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1.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1.2 乙方违约责任 11.2.1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七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1.2.2 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十

二、不可抗力 12.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

三、索赔 13.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3.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3.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13.4 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 十

四、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4.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4.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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