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10-11
压力锅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 目录⒈总则…1 ⒉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 ⒊ 企业取得压力锅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2 ⒋ 申请的受理…2 ⒌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3 ⒍ 产品抽样与检验…4 ⒎ 审定与发证…4 ⒏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5 ⒐ 申诉…6 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6 11.附则…6 附件1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检验用仪器设备…7 附件2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9 附件3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16 压力锅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颁发的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压力锅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压力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压力锅产品的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为50~150kPa,容积不大于18L的各种规格型号的铝及铝合金压力锅和不锈钢压力锅产品(不包括电压力锅).申证单元分为铝及铝合金压力锅和不锈钢压力锅二个单元.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压力锅审查部)设在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组织对《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审查、汇总各省(区、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承担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压力锅产品审查部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话:(024)86226336 (024)86222627 传真号码:(024)86226336 联系人:毕智涛 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监局)负责受理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5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话:(024)86226336 (024)86222627 传真号码:(024)86226336 联系人:毕智涛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电话:(028)6251086 联系人:李山桥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上述任意一个检验单位进行产品检验.

3 企业取得压力锅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应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压力锅产品的生产. 3.2 企业生产的压力锅产品的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3.3 企业必须具有压力锅产品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工装图纸和产品图纸等技术文件.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压力锅产品质量的固定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设备. 3.5 企业应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 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

4 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4.1.3 企业质量手册一份;

4.1.4 企业申报的产品应有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4.1.5 换证企业须附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3 省(区、市)质监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企业自负.省(区、市)质监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压力锅产品审查部. 4.2.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压力锅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压力锅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证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或所在省(区、市)质监局的派出人员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由压力锅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的日程安排,组织审查组,审查组长依据《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2)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区、市)质监局;

5.2.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中的《审查内容及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的要求;

5.2.4 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审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改完成报告.压力锅产品审查部对企业上报的整改完成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以进行验证,并将审查结论通知企业;

5.2.5 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之后由压力锅产品审查部组织复审.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3)进行抽样和封样,并由企业在抽样后十五天内将所抽取的样品寄(送)到检验单位.审查组对抽样工作的可靠性、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6.2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并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6.3 企业自接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经过为期不超过三个月时间的整改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压力锅产品审查部将安排重新抽样.

7 审定与发证 7.1 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查报告(原件一份)、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7.3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发证和公告. 7.4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换证: 7.4.1 原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

7.4.2 换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经三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3 原获证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

7.4.4 原换证企业不能按本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保持正常连续生产,或停产、转产. 7.5 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监局,由省(区、市)质监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6 企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发生重大变化,应实施必要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 获得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压力锅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 XK16-203 XXXX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6表示行业编号,203表示压力锅产品第二次换证,****表示企业证书编号. 8.3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8.3.1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反映强烈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2 经查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及其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更,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3 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8.3.4 获证企业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8.3.5 申请取证时隐匿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

8.4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章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查申请或仲裁.

10 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 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交纳费用. 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