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10-09
IBS XXXXXXX D XX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XXXX-XXXX 镍精矿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S/T708-2009《镍精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本标准与YS/T708-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补充了镍精矿综合能耗的术语解释;

――对第4章中的表

1、表

2、表3新增了采矿、选矿工艺电耗和镍精矿工艺能耗;

――加严了对镍精矿企业能耗限定值、准入值及先进值的要求;

――更新了引用标准;

――对第5章增加了统计方法;

――更新了原标准 5.1.1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 条款内容;

――珊除了原标准 5.1.3能源实物量的计量 条款内容;

――更新了原标准5.1.6条款内容;

――增加了5.1.7余热利用能耗计算的原则条款内容;

――对原标准5.1.

2、5.1.4内容进行修改;

――删除了原标准5.1.2条款内容;

――新增 5.1.8其他 条款内容;

――新增 5.2.3辅助能耗及损耗分摊量的计算 及公式;

――新增 5.3计算范围 ;

――新增 5.3.3镍精矿工艺 条款内容;

――新增第6章节能管理与措施条款内容;

――对标准附录A和附录B新增了能源品种,并做了补充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708-2009. 镍精矿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镍精矿企业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计算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镍精矿生产企业的矿山采掘、选矿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露天采掘的镍精矿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GB/T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2589和GB/T 127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艺实物单耗 unit object consuption of technology 采矿、选矿工艺每吨采掘量或每吨处理矿量所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量. 3.2 工艺能源单耗 unit energy consuption of technology 采矿、选矿工艺每吨采掘量或每吨处理矿量所消耗的能源量. 3.3 镍精矿综合能耗unit consumption of integrate energy 统计报告期内,镍精矿企业从采矿、选矿,到产出合格镍精矿的生产过程的综合能耗与同期该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4 要求 现有镍精矿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现有镍精矿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 工序、工艺 限定值/(kgce/t) 工艺能耗 综合能耗 采掘工艺 5.1 5.6 采掘工艺电耗

24 25 选矿工艺 7.6 8.5 选矿工艺电耗

51 54 镍精矿工艺(采矿―选矿)

100 110 4.2 新建镍精矿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新建镍精矿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新建镍精矿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工序、工艺 准入值/(kgce/t) 工艺能耗 综合能耗 采掘工艺 4.6 5.1 采掘工艺电耗

19 20 选矿工艺 7.2

8 选矿工艺电耗

43 45 镍精矿工艺(采矿―选矿)

95 105 4.3 镍精矿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镍精矿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应达到表3的要求. 表3 镍精矿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工序、工艺 先进值/(kgce/t) 工艺能耗 综合能耗 采掘工艺 4.2 4.7 采掘工艺电耗 16.5 17.5 选矿工艺 6.8 7.5 选矿工艺电耗

40 42 镍精矿工艺(采矿―选矿)

86 95

5 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及计算范围 5.1 统计范围 5.1.1 统计方法 5.1.1.1 单位产品能耗的产品产量 所有产品产量,取自本企业计划统计部门按月统计上报的数据,年产品产量为各月产量之和统计. 5.1.1.2 各能源消耗量 能源实物月消耗量,取自本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动态月报表消费的数据,能源实物年耗量为各月能源消耗量之和统计. 各月能源消耗量则以实物月消耗量,按规定的折算系数计算能源月消耗量,总能源消耗量为各月能源消耗量之和. 5.1.1.3 镍精矿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 镍精矿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年数据是以各月能源消耗量之和除以各月产量的加权平均计算而得. 5.1.2 企业生产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系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它包括:一次能源(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二次能源(包括:电力、热力、洗精煤、其他煤基、洗煤、型煤、焦炭、焦炉煤气、其他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等)和生产使用的耗能工质(包括: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氮气等)所消耗的能源.其主要用于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不包括生活用能和批准的基建项目用能.在企业实际消耗的能源中,用作原料的能源也应包括在内. 二次能源或耗能工质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应按能量的等价值原则折算成一次能源的能量. 生活用能系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的用能. 5.1.3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或燃料能源实物消耗量和能源消耗量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某种能源或燃料实物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公式(1): eh=e1+e2-e3-e4-e5 1) 式中: eh企业的能源实物消耗量;

e1企业购入能源实物量;

? e2期初、末库存能源增减实物量;

? e3外销能源实物量;

? e4生活用能源实物量;

? e5企业工程建设用能源量.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公式(2): E =E1+E2-E3-E4-E5 2) 式中: E企业计划统计期内能源消耗量;

? E1购入能源量;

? E2期初、末库存能源增减量;

? E3外销能源量;

? E4生活用能源量;

? ?E5企业工程建设用能源量. ? 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计或漏计.存在供需关系时,输入、输出双方在计算中量值上应保持一致.设备停炉大修的能源消耗也应计算在内,且按检修后设备的运行周期逐月平均分摊. 企业综合能耗的计算按GB/T 2589的规定进行. 5.1.4 能源实物量及能耗量的计量单位 能源实物量及能耗量的计量单位如下: 煤、焦炭、重油的单位为:kg或t、104t(千克或吨、万吨);

? 电的单位为:kW・h或104kW・h(千瓦小时或万千瓦小时);

? 蒸汽的单位为:kg、t或MJ、GJ(千克、吨或兆焦、吉焦);

? 煤气、压缩空气、氧气的单位为:m3或104m3(立方米或万立方米);

? 水的单位为:t或104t(吨或万吨);

企业生产能耗量的单位为:kgce或tce(千克标煤或吨标煤);

产品工艺能耗量(或称产品直接综合能耗)、产品综合能耗量的单位均为:kgce/t或tce/t(千克标煤每吨或吨标煤每吨). 5.1.5 各种能源(包括生产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折算标煤量的方法 5.1.5.1 企业实际消耗的燃料能源以其低(位)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折算为标准煤量.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6千焦(KJ)的燃料,统称为1千克标准煤(1kgce).29307.6千焦(KJ)=1千克标准煤(1kgce). 5.1.5.2 外购燃料能源可取实测的低(位)发热量或供货单位提供的实测值为计算基础,或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A.除了电按当量值折算外,其他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能源等价值折算.企业能源转换自产时,按实际投入的能源实物量折算标煤量;

由集中生产单位外销供应时,其能源等价值应经主管部门规定;

外购外销时,其能源等价值应相同,当未提供能源等价值时,可按国家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B. 5.1.6 单位产品能耗的产品产量的规定 5.1.6.1 计算采掘工艺产品能耗,应采用统一计划统计期内产出的合格采掘产量. 5.1.6.2 计算选矿工艺产品能耗,应采用统一计划统计期内合格的处理矿量. 5.1.6.3 计算镍精矿工艺产品能耗,应采用统一计划统计期内产出的合格镍精矿产量. 5.1.6.4 所有产品产量,均以企业计划统计部门正式上报的数据为准. 5.1.7 余热利用能耗的计算原则 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能源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计算能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复计算.余热回收装置用能应计入该工序或工艺能耗.各工序或工艺中余热回收的热量或发电量,若输出本工序或工艺时应予以扣除;

若回收的热量或发电量在本工序或工艺中消耗或使用,则在本工序或工艺中无扣减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扣除的余热回收量;

转供其他工序时,在所用工序以正常能源消耗计入;

回收的能源折标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如未扣除回收余热的能耗指标,应标明 未扣除余热回收能源 . 5.1.8 其他 间接的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和能源及耗能工质在企业内部贮存、转换与分配供应及外销中的损耗,即间接综合能耗,应根据各产品工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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