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10-08 |
附件:自治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补奖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2013年11月26日 附件: 自治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补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快肉羊肉牛生产发展,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规范自治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补奖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奖资金是指为提高牛羊良种化水平、加快扩张生产母畜规模、扩大饲草料生产供应,由自治区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奖资金按照 资金、任务、目标、责任 四到地(州、市)的管理原则,以各地(州、市)牛羊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上年牧业产值、上年牛羊年底头数、牛羊肉产量增幅、秸秆加工利用能力、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作为年度补助和奖励资金分配依据,实施总量控制、先建(付)后补(贴)、绩效考核、责任追究.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自治区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拨付各地(州、市)项目资金,并对各地(州、市)项目绩效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自治区畜牧部门负责拟定项目申报方案、审定和批复各地(州、市)项目实施方案,监督指导各地(州、市)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各地(州、市)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和总结验收.各地(州、市)财政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绩效目标、组织项目验收、兑付补奖资金、履行监管责任和落实目标任务. 第五条 各地(州、市)要按照 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 的要求,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绩效考核奖励资金、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牧良种补贴资金、自治区现代畜牧业发展资金、动物疫病防控资金等和本地(州、市)财政安排用于畜牧业发展的资金统筹用于肉羊肉牛生产发展的薄弱环节.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补奖资金主要包括优良生产母畜区外引进补贴、南疆三地州新增生产母羊补贴、秸秆颗粒配合饲料推广奖励和肉羊肉牛产业贷款贴息补助.补奖项目实施管理按照《自治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补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执行,肉羊肉牛产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优良生产母畜区外引进补贴对象为从区外引进优良生产母畜的养殖场(户)、养殖专业合作社和涉牧企业.补助标准为:从区外引进的生产母羊,按照南疆三地州每只补助500元、其它地州每只3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从区外引进的生产母牛按照每头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新增生产母羊补贴对象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属地内按照整乡整村推进方式,通过自繁自育方式,新增多浪羊、和田羊、柯尔克孜羊等地方优良品种生产母羊的养殖户.补助标准为:对年度内新增的生产母羊给予每只100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自治区秸秆颗粒配合饲料推广奖励对象为加工销售或自产自用秸秆颗粒配合饲料的饲草料加工企业、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合作社及草业合作社.奖励标准为:每吨秸秆颗粒配合饲料给予100元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十条 下发项目申报方案并下达补奖资金额度.11月30日前,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畜牧部门提前告知下年度补奖资金额度,各地(州、市)提前做好下年度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编制上报补奖资金使用方案.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方案和控制额度,结合本地(州、市)实际,按照抓重点、破瓶颈的原则,围绕本地肉羊肉牛产业发展中的难点、重点和薄弱环节,在整合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各级财力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州、市)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审定批复补奖资金项目.自治区畜牧厅和财政厅共同对各地(州、市)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绩效目标清晰可量化,项目资金符合使用方向,项目有可操作性的地(州、市)整体批复项目,并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和项目调整.自治区批复补奖项目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后,各地(州、市)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遇特殊因素导致项目必须调整的,各地(州、市)畜牧兽医、财政部门需联合行文向自治区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经批复同意后执行调整. 第十四条 补奖资金兑付.补奖资金按照先建(付)后补(贴)的原则执行.各地(州、市)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到项目批复后,监督指导项目执行,待项目完工后组织检查验收,对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达到绩效目标的项目兑付补奖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补奖项目和资金要注重信息公开,操作公平透明,项目资金兑付前,各地(州、市)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地(州、市)级报刊或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兑付补奖资金.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要按照《自治区肉羊肉牛生产发展补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和畜牧厅报送项目绩效报告.自治区财政部门和畜牧部门对各地(州、市)项目绩效报告进行评价,通报评价结果,并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额度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补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不得以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奖资金.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州、市)要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部门、畜牧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畜牧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 抄送:财政部农业司,本厅预算处、国库处、财政监督检查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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