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9-08-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制止我县城乡巧立名目操办酒席不正之风,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切实规范城乡办酒行为,减轻群众负担,推进农村党风、政风、民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纪委监督、部门协作、群众参与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四)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适用对象:本县辖区内的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和城乡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以及生活和居住在我县范围内的外县籍人员.

第二章 国家公职人员规范酒席操办范围、规模和程序 第四条 规范酒席操办范围界定:

(一)国家公职人员酒席操办范围:婚丧嫁娶事宜.婚事酒席操办须是本人或其子女(或是由本人多年直接抚养的直系亲属)结婚,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为他人操办结婚酒席;

复婚不准操办酒席;

再婚除初婚方可操办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办.丧事酒席操办须是本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或由本人多年直接赡养的鳏寡孤独亲人的丧事.

(二)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和借他人名义等方式违规操办酒席.

(三)除第一款规定的酒席外,其它的酒席一律不准操办. 第五条 规模人数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的酒席:合办婚嫁酒不超过

30 桌(300 人),单方操办婚嫁酒不超过

20 桌(200 人).操办丧葬酒要历行节俭. 第六条 礼金额度

(一)国家公职人员每次送礼不得超过

300 元;

(二)送收礼金一律平等,不增加金额还礼. 第七条 对符合规定操办的婚丧嫁娶酒席,要做到婚事新 办、丧事简办.

(一)操办婚事应简化仪式、注重节约,严格控制婚宴规模、缩小宴请范围,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操办丧事提倡厚养薄葬,并严格执行《榕江县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到不乱搭灵堂灵棚、不高音播放哀乐、不大摆酒席、不影响他人,以环保、简朴、文明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悼.城区范围内的,按规定在殡仪馆集中治丧.

(三)婚嫁酒席仅限一天一地办理. 第八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借他人名义操办违规酒席.

(一)国家公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违规操办酒席时, 本人应及时制止,未制止、制止不力或以不知晓为由搪塞,造成违规酒席事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二)家人操办违规酒席,本人同事、朋友及管理服务对象参与送礼、帮忙、赴宴的,无论以谁的名义、规模大小、自身是否在场,均视为本人违规操办酒席,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第九条 严禁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规酒席:包括赴宴、送礼、帮忙、请客、收礼、接待客人等行为,经查属实的, 予以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当年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第十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用公款送礼,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和设施参与操办酒席.严禁借婚丧嫁娶之机宴请管理及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须填写《榕江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申报备案表》,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送县纪委备案,县直单位一般干部职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送单位所属派驻纪检监察组申 报备案,乡镇一般干部职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送乡镇纪委监察室和所联系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属于县处级干部的,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查同意并加盖单位印章(未有党委或党组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州纪委审批.

第三章 城乡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规范酒席操办范围、规模 和程序 第十二条 规范酒席操办范围界定 为减轻群众负担,提倡、鼓励群众只办婚丧嫁娶酒席. 第十三条 规模人数 为减轻群众负担,提倡、鼓励城乡群众操办婚嫁酒、丧葬酒时控制规模,注意节俭. 第十四条 礼金额度 为减轻群众负担,提倡、鼓励群众每次送礼不得超过

200 元,送收礼金一律平等,不增加金额还礼.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群众操办酒席,按照酒席界定范围实行事前申报备案制.凡符合操办酒席条件的需要办酒者提前

10 天提供相关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资料),到辖区村(社区)居委会填写《榕江县村(居、社区)群众操办酒席事宜申报备案表》,由该村(社区)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签订《酒席办理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操办酒席;

丧事可事中或事后补报,但须事先口头申报, 在安葬后

10 天内进行备案.如未经申报审批的一律视为违规滥办酒席. 具体申报程序:申请人到村领取书面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填写申报审批表―→村民组长审核签字―→村委会主任签署 意见―→资料分别交由村委会,村委再报乡镇社会事务办存档备案,是农村党员干部的交乡镇纪委核查备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规范操办酒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规范操办酒席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十七条 县直各单位、各部门(含驻榕单位、国有企业) 对规范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操办酒席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宣传教育、任务分解,管理好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操办酒席行为,对不良苗头及时制止, 对违规操办行为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对所辖行 政区域内规范酒席操办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负责抓好工作部署、宣传教育、任务分解,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整治违规酒席队伍,制定工作措施,建立责任追究办法.

(二)规范管理本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辖区范围内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办酒行为,对不良苗头及时制止,对违规操办行为严肃查处.

(三)督促所属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建立规范酒席操办的电子和纸质台账,做好酒席操办登记备案工 作.

(四)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受理辖区内违规操办酒席的举报投诉.组织整治队伍联同各村(社区)居委会开展巡查,对辖区内违规操办酒席进行整治. 第十九条 村(社区)党支部和村(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 规范酒席操办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社区公约》等, 组织群众签订不违规办酒承诺书.

(二)负责受理本村(社区)操办酒席审批工作,对符合操办条件的审批,对不符合操办条件的坚决取缔,并做好疏导工作.

(三)在本村(社区)开展操办酒席巡查工作,对违规办酒苗头提前介入、及早预防,减少群众损失;

发现违规办酒行为或参与违规酒席的,及时报告本乡(镇、社区服务中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大力开展规范酒席操办各项工作.

(一)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规范酒席操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操办酒席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进行查处.

(二)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三)县宣传文化部门积极倡导讲文明、革陋习、树新风, 加强规范操办酒席行为工作宣传教育,对先进典型进行报道、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县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依法处理规范操办酒席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 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县公安局加大巡查力度,查处利用操办酒席之机聚众赌博行为,依法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

(六)县民政局指导督促各村(居)委(社区)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社区公约》等.

(七)县市场监管局对操办酒席的食品安全进行督促检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对自办酒席中未办健康证的人员进行查处.

(八)县安监局加强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操办酒席行为的安全监管,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等部门要对沿街、沿公路搭棚操办酒席造成交通堵塞或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卫生防疫部门.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服务工作,严格按照餐饮行业卫生管理办法,对承办酒席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实行登记管理,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业服务. (十一)供电、供水部门.积极配合规范操办酒席工作,加强用电用水安全检查. (十二)县教科局通过多形式组织中小学生深入开展 小手牵大手 活动,对规范酒席操办的政策进行大力宣传. (十三)县目标办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规范酒席操办工作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含临聘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组织处理: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待岗、调离、辞退、解聘、降职、免职;

(二)纪律处分:党纪、政务处分.

(三)收缴礼金:违规操办酒席所收礼金予以全部没收,上 缴国库.

(四)与年度考核挂钩:个人年度考核定为 不合格 、 不称职 等次. 第二十二条 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的,由各村(社区)居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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