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18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5173号 原告王*强.

被告欧阳*敏. 被告欧阳*球.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远.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负责人谢*伟. 原告王*强与被告欧阳*敏、欧阳*球、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竞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欧阳*敏、欧阳*球的委托代理人张*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13日18时,欧阳*敏未安全驾驶粤XF**52号客车致撞伤原告,交警认定欧阳*敏负事故全部责任.粤XF**52号客车向中国**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住院14天,共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3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的请求,诉讼请求具体为:医药费5022元、护理费9000元(150元/天*60天)、误工费6000元(200元/天*30天)、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50元/天*14天)、营养费2500元,以上合计23422元. 被告欧阳*敏书面辩称,原告诉请赔偿的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的数额不明确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粤XF**52号客车向中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欧阳*球书面辩称,被告只是粤XF**52号客车的所有人,不是事故的肇事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粤XF**52号客车已向中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被告中国**公司书面辩称,粤XF**52号客车在我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医疗费凭票计算,伙食费、护理费应按原告住院14天计算;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入水平,误工费应按照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计算28天;

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承担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以及住院情况. 被告欧阳*敏、欧阳*球:无异议.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是个体户,误工费应根据经营损失进行计算. 被告欧阳*敏、欧阳*球:无异议.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证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及责任划分情况. 被告欧阳*敏、欧阳*球:无异议. 被告欧阳*敏、欧阳*球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缴纳交通事故医疗抢救预付费通知书、交通事故医疗抢救垫付费收据、银行现金缴款单原件各一份,证明欧阳*敏垫付医疗费3000元. 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医疗费5022元均由原告自己向医院支付,三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联系卡、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各一份,证明粤XF**52号客车已在中国**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无异议. 经庭审辩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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