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8
南环综函〔2011〕232号 关于《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改建、转法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改建、转法人)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同意广东华创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转法人为陈滨,取消原有1台4t/h的燃油锅炉,将原有的2个化工原料储罐改为煤油储罐,并停用原有的码头且所有原料和产品均采用公路运输.

项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南南顺联围,占地面积22532.991平方米,总投资9456万元,主营燃料油、汽油、柴油和煤油的储存和分销.改建后核准的生产设备总规模为:1万立方米重油储罐4个、5千立方米柴油储罐1个、5千立方米汽油储罐1个、1千立方米煤油储罐2个、油气回收装置1套、废水处理设施1套.

二、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项目必须落实如下措施,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1、项目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工程单位设计落实油气回收设施,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必须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油气经处理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中的相应标准后方可排放.

2、项目含油污水年均产生量约110吨,项目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工程单位设计落实含油生产废水治理设施,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方可外排.同时项目方必须建造容量不小于564m3的收集池,将雨污水经隔油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

3、项目方必须落实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方可排放.

4、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66吨/年.

5、项目方对产生噪声源设备必须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做好隔音降噪工作,以减轻噪声对生产工人和附近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其中东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6、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油和油泥均属于危险废物,项目方必须按危险废物的有关管理办法妥善处置,委托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避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生活垃圾必须交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

7、由于本项目主要从事燃料油的储存和分销,项目方必须做好油罐的储放和使用过程的安全防范工作,要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制定风险应急计划,配置必备的消防应急工具和卫生防护急救设备,对生产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同时,项目方必须制订应急方案,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监测灾情及防止污染事故的进一步扩散.

三、项目改建后,必须按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满足"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必须报我局检查同意,主体工程方可投入试运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治理设施经我局验收后一个月内必须向我局换领《排污许可证》.项目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监察科和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桂城街道基层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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