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17
侯马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侯环罚字[2015]14号 侯马市威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41081000007905 组织机构代码:6862298-7 法定代表人(单位): 郝国平 职务: 经理 详细地址:侯马市浍南生态工业园

电话: 1393575**** 侯马市威创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15年5月11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14年3月正式投入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5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侯环罚告字[2015]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5年5月26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意见;

2015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侯环听告字[2015]13号)告知你公司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侯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人员2015年5月11日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15年5 月11日拍摄的违法现场的照片1张为证. 有我局2015年5月15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侯环罚告字[2015]13号)及送达回证和2015年5月27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侯环听告字[2015]13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一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山西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三联)"及该联复印件一份交至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侯马市工商银行 户名:侯马市财政局 账号:0510028911200310015

2、责令停止生产. 我局委托侯马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汾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侯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九十日内直接向侯马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侯马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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