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6
齐昂市监发〔2019〕7号 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解决 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及局属事业单位: 为有效解决企业登记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高行政效率,现将《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解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1日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有效解决企业登记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企业登记的合法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依法行政和促进发展为原则,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客观公正的作出会商意见. 第三条 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进行集体会商.

(一)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具备受理条件,但因涉及问题复杂,登记人员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何补正所有材料的;

(二)申请人申请材料具备受理条件,但登记人员认为必须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

(三)对于登记申请或其中的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

(四)涉及股权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相关人员到登记现场签署相关材料的;

(五)涉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类型变更、公司分立合并和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方面疑难问题的;

(六)涉及撤销登记方面疑难问题的;

(七)涉及登记管理行政诉讼有关问题的;

(八)窗口登记人员认为不适当的登记,但申请人提出外地工商部门已有类似登记而要求予以登记的;

(九)登记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或相关规定有争议的,政府要求特事特办的;

(十)其他重大、疑难登记问题. 第四条 会商分三个级别,一级会商由登记窗口负责人组织登记业务骨干人员集体商议,主要会商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二)项方面的议题;

二级会商由登记窗口负责人提请主管局长同意后,由主管局长组织登记窗口、法制及相关科室业务骨干人员集体商议,主要会商本办法第三条第

(三)、

(四)、

(五)、

(六)项方面的议题;

三级会商由登记窗口负责人提请局长同意后,由局长组织班子成员、登记窗口、法制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商议,主要会商本办法第

(七)、

(八)、

(九)项方面的议题. 第五条 会商议题由登记人员提出,并在议事前一天送交相关人员. 局长、主管副局长对涉及登记管理的事项认为需要,可以直接召集进行集体会商. 第六条 根据需要,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可以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议事,也可以邀请政府法制办或其他机关有关人员参加. 涉及会商的登记管理事项具体经办人应当参加会商,介绍有关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出席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的人员均应发表意见. 第七条 参加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的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如与所涉及的企业及企业股东、债权债务人、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该研究事项的公正评判,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参加会商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透露会商细节. 第九条 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一般实行一事一商,即启动一次集体会商应对一个具体问题或登记申请进行讨论,填写一份会商记录表. 第十条 进行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时,由登记窗口负责人指定专门人员对讨论内容进行记录.记录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会商的内容,并填写会商记录表.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应对议事事项形成决定.参加会商的人员意见一致的,根据讨论结果作出具体会商决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