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15
浦府办〔2018〕11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制定的《浦东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发改委制定的《浦东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浦东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浦东新区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规范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的陆上石油(含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的管道事故,是指管道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1.4 突发事件分级 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以上100人以下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以上50人以下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下;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 本条所称 以上 均包括本数, 以下 不包括.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资源整合,依靠科技;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6 应急预案体系 构建与市应急预案体系联动的区、企业两级应急预案体系,各管道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专项应急子预案,并报区发改委与区应急办备案. 2.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根据《浦东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成立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 区应急指挥部 ),实施对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作出处置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确定,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办主任、区发改委主任、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其成员由区科经委(安监)、区建交委、区环保市容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以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并根据实际应急处置需要吸纳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作为成员.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转入常态管理. 2.3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城运中心),依托区城运中心指挥平台,作为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组织联动单位对本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2.4 工作机构 2.4.1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发改委是浦东新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职能部门,也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构之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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