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7-15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二三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241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无锡华光锅炉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6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并于2003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Wuxi Huaguang Boile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开发区26#-G地块第

7、8幢. 邮政编码:21402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扬拼搏精神,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国内一流,参与国际竞争,使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国内乃至国际上有影响、有实力的知名公司.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站锅炉、工业锅炉、锅炉辅机、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金属材料(贵金属除外)的销售,锅炉、水处理成套设备工程服务,公路货运,经营经外贸部批准的自营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60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0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62.50%.其中:发起人无锡水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94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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