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15

5、严格落实总量控制措施.项目建成后总量控制指标为: (1)大气污染物: 非甲烷总烃0.0567t/a;

SO2 0.036t/a;

NOx 0.352t/a;

烟尘 0.028t/a. (2)水污染物: 废水排放量324t/a;

COD0.02304t/a;

SS 0.04536t/a;

NH3-N 0.00108t/a;

总磷0.000108t/a;

总氮0.00162t/a.

6、项目设置以生产车间为边界的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亦不得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7、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区环境监察局负责.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上述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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