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7-1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有行政许可权的处室,通过文字、音像、电子信息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审批、办结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方式向当事人出具行政许可各类文书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电子信息记录是指通过行政审批系统申报或者生成的各种电子信息、电子文书、电子扫描件、电子签名签章等. 文字、音像与电子信息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 办公室和负责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处室,负责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和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应当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本机关受理当事人申报材料,应当进行核对和形式审查. 第七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当事人申请,应当出具材料接收凭证或者《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因情况复杂不能按照法定期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办理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征求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意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审查实行复核制度,审核人审核意见和复核意见录入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批系统.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处室应当对行政许可审核记录、复核记录、处务会纪要、内部审批表等需要记录的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向当事人制发《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准予变更(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不予许可,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变更(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第十四条 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应当在本机关网站发布撤销公告. 第十五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载明本机关法制机构意见.经集体讨论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许可文书,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应当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完成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当将行政许可全过程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组成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信息,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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