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7-14
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755―XXXX 代替NY/T 755-2003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Green food--Fishery drug application guideline ????? ?????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NY/T 755-2003《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与原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取消原NY/T 755-2003标准中允许使用药物的分类列表;

重点修改了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用列表将渔药划分为预防用渔药和治疗用渔药;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江苏溧阳市长荡湖水产良种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卓越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德庆、朱兰兰、潘洪强、乔春楠、马卓、刘云峰、张瑞玲.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NY/T 755-2003. 引??言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绿色食品水产养殖用药坚持生态环保原则,渔药的选择和使用应保证水资源和相关生物不遭受损害,保护生物循环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产水域质量稳定. 科学规范使用渔药是保证绿色食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NY/T 755-2003《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的发布实施规范了绿色食品水产品的渔药使用,促进了绿色食品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但是,随着水产养殖、加工等的不断发展,渔药种类、使用限量和管理等出现了新变化、新规定,原版标准已不能满足绿色食品水产品生产和管理新要求,急需对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在遵循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立足绿色食品安全优质的要求,突出强调要建立良好养殖环境,并提倡健康养殖,尽量不用或者少用渔药,通过增强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减少疾病的发生.本次修订还将渔药按预防药物和治疗药物分别制定使用规范,对绿色食品水产品的生产和管理更有指导意义.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水产养殖过程中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630.1 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6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3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78号 停药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60号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435号 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506号 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519号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759号 兽药试行标准转正标准目录(第三批)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AA级绿色食品 A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2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 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生产,生产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渔药 fishery medicine 水产用兽药. 指预防、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化学药品、抗生素、中草药和生物制品等. 3.4 渔用抗微生物药? fishery antimicrobial agents 抑制或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渔药. 3.5 渔用抗寄生虫药?fishery antiparasite agents 杀灭或驱除水产养殖动物体内、外或养殖环境中寄生虫病原的渔药. 3.6 渔用消毒剂? fishery disinfectant 用于水产动物体表、渔具和养殖环境消毒的药物. 3.7 渔用环境改良剂 environment conditioner 改善养殖水域环境的药物. 3.8 渔用疫苗 fishery vaccine 预防水产养殖动物传染性疾病的生物制品. 3.9 停药期 withdrawal period 从停止给药到水产品捕捞上市的间隔时间. 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 4.1 水产品生产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者应按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健康养殖.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应激、增强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减少疾病的发生. 4.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强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预防,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尽量不用或者少用药物.确需使用渔药时,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渔药,应保证水资源和相关生物不遭受损害,保护生物循环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产水域质量稳定.在水产动物病害控制过程中,应在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的指导下用药.停药期应满足农业部公告第278号规定、《中国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2010版)的规定. 4.3 所用渔药应符合农业部1435号、1506号、1759号公告,应来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号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供应商. 4.4 用于预防或治疗疾病的渔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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