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14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文件 筑劳通[2008]130号 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申报审核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劳有所得"五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筑党发[2008]28号)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的意见》(筑府办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以创业带动就业,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享受创业扶持补贴的申报审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1、大龄人员,一般指"4050"(女40岁,男50岁)人员;

2、身有残疾人员,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已领取《残疾证》人员;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正处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劳动适龄失业人员;

4、长期失业人员,是指失业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5、失去土地人员,是指土地全部失去或部分失去的人员;

6、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家庭劳动适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人员.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申请创业补贴应进行失业登记,按登记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规定办理.

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补贴程序

(一)就业困难人员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500元-1000元的创业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补贴应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3张;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暂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社区出具自主创业和确定的创业项目证明;

5、下列人员还需提供: (1)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应出具《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2)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应出具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失去土地就业困难人员应出具失去土地的证明;

(4)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应出具零就业家庭证明;

(5)长期失业就业困难人员出具失业证(登记时间一年以上)或由社区出具失业一年以上证明.

三、核拨创业补贴审核程序

(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接受申请后,按照申 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户口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无异议的盖章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

(二)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上报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审核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员办结创业补贴有关手续.

四、鼓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创业

(一)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帮助创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未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可继续按月享受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直至期满.

(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符合自主创业条件,可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阳市自主创业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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