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9-15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苏人社发〔2017〕361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动态调整《江苏省职业资格资质 认定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对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现对我省公布的《江苏省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清单公布之后,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今后,凡新设项目职业资格,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规定,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要求,负责各自范围内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管理.

二、完善强化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 死灰复燃 ,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国 、 中华 、 国家 、 全国 、 职业资格 或 人员资格 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畅通职业资格资质认定投诉举报渠道.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大力宣传职业资格改革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违规行为,向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举报,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发现一起,查出一起. 附件:?江苏省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清单(共计140 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苏省职业资格资质认定目录清单

一、专业技术类(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备注

1 教师资格 省教育厅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3 法律职业资格 省司法厅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省司法厅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省财政厅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省环境保护厅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省环境保护厅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省环境保护厅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9 注册建筑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10 监理工程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11 房地产估价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2 造价工程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13 注册城乡规划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规〔2017〕6号)

14 建造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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