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4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食药监网络罚〔2018〕1号 当事人: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41号广西国际贸易中心A单元1618号 邮编:530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UEK80 负责人:付栋平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 2018年5月17日,你公司未按要求在"美团外卖"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9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量化分级信息,在我局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5日内),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改正,于2018年6月7日再次未按要求在"美团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26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量化分级信息.

相关证据:

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给予警告行政处罚时搜集的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一)证明你公司主体情况资料: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

(二)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调查、取证过程等资料: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对黄XX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4页(2018年5月17日);

《授权委托书》1份;

姓名为付栋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姓名为黄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给予当场行政处罚资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食药监网络当罚〔2018〕051701号)1份;

《责令改正通知书》(南食药监网络责改〔2018〕051701号)1份;

《送达回执》1份;

(四)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量化分级信息的资料:9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截屏打印件9份共18页.

二、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再次检查时搜集的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一)证明你公司主体情况资料: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由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出具的《关系证明》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

(二)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调查、取证过程等资料:日期为2018年6月7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对江XX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6页(2018年6月11日);

《厦门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姓名为付栋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姓名为江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询问通知书》(南食药监网络询通〔2018〕060701号)1份;

(三)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的资料:《责令改正通知书》(南食药监网络责改〔2018〕060701号)1份;

(四)证明你公司未按要求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量化分级信息的资料:《2018年6月南宁市网络巡查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信息一览表》1份共3页;

26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截屏打印件26份共52页.

三、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约谈的相关记录及其证明事项: 证明我局曾就《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执行以及2018年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两次对你公司进行约谈督促整改的资料:2017年12月25日约谈记录1份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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