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关缉违字[2014]053号 当事人:蒋卫春 身份证号码:320623197603171217 住所: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闸东村十九组15号2013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向我关移交了当事人使用的灰色大众途锐越野车一辆(车架号码WVGCM77L74D044694).

经查,上述车辆为无进口证明汽车. 以上行为有物证、书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第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上述无进口证明汽车.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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