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14

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与持有效执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执业资格证书. 延期复核 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员本人应当于期满3个月前向原市县考核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期满1个月前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相关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延期复核申请表;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近3个月内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

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县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对于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的,省建筑主管部门自收到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延期复核相关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在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持声明作废材料向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省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活动,查处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省建筑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手续的;

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持证人员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的;

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省建筑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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