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14

无法调整的,城乡规 划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建筑改为 宾馆、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时,可能对道路交通 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交通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与配套建设的道路、公交场站、 人行过街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节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标志、交通标 线、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交通护栏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 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步投入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改建,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交通运输、城 市管理、公路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道路交通 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 事故频发,易发交通阻塞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 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设施 出现损坏、照明强度不符合规定或者种植的植物遮挡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 输、电力、通讯等部门以及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 排除. 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性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不 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得 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移动、损 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确需设置交通标志的,应当向城市管理、 公路管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规范 设置.

第三节 停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运作,通过政府规 划引导、政策支持,吸引社会资本,推进停车设施建设. 鼓励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利用自用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 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允许对 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第三十二条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景区规模和停车 供需状况,规划设置停车场.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停车场以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维护和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协助.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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