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14

信息安全产品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部制定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5.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小型、微型企业在评审时享受扶持政策.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5.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息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及登记等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6〕50号)等文件精神,评审时对参加本项目的各谈判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为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为项目评审结束时,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为打印或网页截图.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谈判供应商代表 指全权代表谈判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并签署响应文件、与采购人签署合同的人,如果谈判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谈判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与谈判代表相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B 谈判文件 7.谈判文件的构成 7.1谈判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资料.本谈判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结束之前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谈判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7.1.1谈判邀请书;

7.1.2谈判供应商须知;

7.1.3采购内容及要求;

7.1.4谈判响应文件的内容;

7.1.5合同主要条款;

7.1.6评标方法. 谈判供应商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立即与本中心联系解决. 谈判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全部内容,如果谈判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提供谈判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8.谈判文件的澄清 谈判供应商在收到谈判文件后,如有异议或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2019年6月4日上午11::30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澄清,以及超过截止时间提出的异议将不被接受.为避免不正当竞争或可能泄露采购人机密等不利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供应商的疑问可以作选择性答复.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澄清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单位. 若谈判供应商认为采购人设置的特殊资质、条件等存在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的,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澄清,并针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作出是否继续投标的决定. 9.谈判文件的修改 9.1谈判文件发出后,在规定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前任何时间,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谈判供应商提问的澄清,均可以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每一谈判供应商. 9.2谈判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9.3为使谈判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谈判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谈判响应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谈判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谈判供应商,但是,该等推迟情形并不成为必然结果. 9.4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澄清(答疑)纪要、谈判文件修改补充通知书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谈判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9.5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供应商误读、误解谈判文件、澄清纪要或修改补充通知等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9.6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有关的其他一切正式往来,如质疑,投诉,技术咨询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不对相对方产生约束力和效力. C、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10.谈判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参加谈判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相关证明资料或标准有非中文表述方式的,均应提供准确的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内容承担法律后果. 10.2 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谈判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中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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