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13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食药监食罚〔2018〕147号 当事人:郑晖 名称:大英县蓬莱镇正大副食店;

类型:个体户;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510923600022797(1-1) 违法事实: 2018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大英县蓬莱镇正大副食店(简称:正大副食店)进行监督抽检时,现场抽取了"手撕牛味条"(商标:香铛铛),生产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生产商:开封市给力食品有限公司,共计50袋,规格26g/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41/T 515-2007《调味面制食品》要求,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正大副食店送达了编号No:A218016706510400101C的检测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异议期届满正大副食店未申请复检.对此我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现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该批次(生产日期:2018年9月20日)的手撕牛味条是正大副食店于2018年9月25日从成都兴百川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8件(规格:1*500袋),购进价格为150元/件,共计1200元,销售价格为250元/件,截止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800元. 上述行为证据有: 证据

一、大英县蓬莱镇正大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郑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正大副食店销售记录复印件3页,郑晖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销售完毕该批次手撕牛味条的事实. 证据

三、供货商成都兴百川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购进手撕牛味条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 郑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撕牛味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正大副食店在购进该该批次的手撕牛味条,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并索取了购货票据与商品的检验报告,如实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地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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