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13
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74一84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第1.

0.1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 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 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 表l.0.4 第1.0.5条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0.5 第1.0.6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表1.0.6

第二章 库址选择 第2.0.1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

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 储存原油、汽油、煤油、 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 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 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

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

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

二、

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2.0.8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2.0.9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米) 表2.0.9 注:①序号1-7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 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对于装卸区序号1-7的距离可减少50%, 但不得小于15m.序号8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②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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