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7-12
关于划定宾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府规〔2019〕7号)等规定,结合宾阳县实际,划定宾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Ⅱ类禁燃区:宾州产业园区(东至平天村、上七里村,南至风景路,西至三中路、旋风塔,北至普田塘一带).

(二)Ⅲ类禁燃区:除宾州产业园区以外的县城规划区(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结合宾阳县实际,Ⅱ类禁燃区、Ⅲ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分别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较严)、Ⅲ类(严格)燃料组合,具体为:

(一)Ⅱ类(较严)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1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严格)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专用锅炉指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47062-2017标准的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高效除尘设施指至少包括袋式除尘器且除尘效率达到99%以上的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三、在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

现有燃用其他燃料的上述设施不得改用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由宾阳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宾阳县经济贸易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改造告知,经监督检验合格和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使用.

(五)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宾阳县发展改革、经贸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南宁市宾阳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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