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07-11
盐政字〔2018〕91号 盐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山县散煤管控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盐山县散煤管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 盐山县散煤管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2018年劣质散煤管控"百日会战"行动方案》、《沧州市2018年劣质散煤管控专项行动方案》、沧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分区管控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方案》,就散煤管控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8月底前,现有散煤销售网点全部清零,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取缔散煤无照经营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违规行为,全县煤炭实际经营主体每月抽检全覆盖.

二、任务分工 行政审批局:

1、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严禁新批散煤销售网点.

2、于8月底前完成辖区散煤销售网点注销、变更经营范围手续等相关工作. 发改局:

1、制定现有散煤销售网点全部清零和处置实施方案,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清零工作;

2、自9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只允许销售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的洁净(型)煤;

3、落实质量管控责任,完善企业内控制度.煤炭经营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较大的煤炭经营单位须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并自行开展煤质检验.按《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改13号令)要求,落实煤炭经营单位备案信息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煤炭质量管控责任,建立进销货台账、销货合同、质量报验报告专管档案,完善内控制度,按时报告经营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4、严格管控劣质煤处置.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一律由发改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依法规范处置. 市监局:

1、依法查处煤炭无照经营网点.

2、对辖区煤炭实际经营主体每月抽检全覆盖,对经第一次抽检并被依法认定不合格的,进行顶格处罚;

连续两次被依法认定不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3、发改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需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市监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环保局: 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建立燃煤企业主体台账、监管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100%目标要求,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落实煤质检测和信息报备,有效开展煤质自检.对燃用不合格散煤的单位,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交通局、公安局、市监局:

1、运输散煤车辆禁止进入县城区.(公安局、交通局)

2、强化入县边界卡口和境内道路管控,控制不合格散煤输入和运销.加强省边界煤质检查工作,利用我县的黑牛王交管执法站、千童交管执法站和联合执法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拦截运煤车辆,对运输煤炭车辆实施重点检查.过境运煤车辆必须在运煤专线行驶(交通局),进入我县的运煤车辆需持有《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对无《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的运煤车辆一律由公安部门劝返.对有《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负责组织煤样抽检(市监局),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寄送煤炭运输目的地大气办. 城管局:联合公安、交通、市监部门,查扣县城建成区内流动销售散煤的车辆. 国土局:查处散煤经营违法占地行为. 财政局:县财政保障各部门散煤管控所需经费. 各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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