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9-07-11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沈大市监工商津吊处字〔

2019 〕15号 当事人:沈阳正满茂商贸有限公司等18户有限公司(详见名单);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书等)记载的企业名称、住所、营业执照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类型、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核准日期、成立日期、经营截止日期、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认缴出资额和比例等信息内容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019年3月15日至3月18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2016年、2017年未年报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沈阳正满茂商贸有限公司等18户有限公司(详见名单)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019年3月20日报请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企业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且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去向不明,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证据

(一)现场检查笔录18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

(二)现场照片18份, 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

(三)《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18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

(四)大东区国税局、大东区地税局未纳税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申报纳税,超过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

(五)当事人连续两年未申报年度报告截图18份,证明当事人超过六个月未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

(六)记载当事人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书等)的企业名称、住所、营业执照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类型、联系电话、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核准日期、成立日期、经营截止日期、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认缴出资额和比例等信息内容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8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019年4月19日,本局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津告字〔2019〕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送达公告》,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八十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之规定,已经构成连续超过六个月自行停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沈阳正满茂商贸有限公司等18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60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或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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