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10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填写) 案号: 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确认事项如下: 原告/被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的有效送达方式为: 原告/被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 微信号或微信二维码:微信号或微信二维码的信息采集通过以下备注内容的第2项方式进行.

确认已经采集 手机号码: 邮寄地址: 备注:填写本件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若当事人不能配合直接送达的,本院将优先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决定书之外的诉讼文书.

2、当事人的微信地址信息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采集:1)通过"东莞一法诉讼服务"微信小程序进行身份验证并填写送达地址信息;

2)当事人关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并进行身份验证.前述两种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当事人的微信号将视为微信送达地址,法院可通过"东莞一法诉讼服务"微信小程序和广东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送达诉讼文书,一经发送即视为有效送达.

3、未能提供微信送达地址信息的,本院将通过上述手机号码以短信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一经发送即视为有效送达.

4、上述确认的手机号码将会自动开通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账号邮箱(https://ssfw.gdcourts.gov.cn/),该账号邮箱视为网上送达地址,网上送达诉讼文书一经发送成功亦视为有效送达.

5、前述三种电子送达方式按微信送达、短信送达和网上平台送达的顺序进行,前序方式能够完成送达的,不再进行后序方式.

6、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不能的,本院将按邮寄地址进行送达,因当事人填写地址不详或迁移新址导致邮件被退回或当事人拒收邮件的,将视为有效送达.

7、本件于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有效,在此期间如提供的任一送达方式有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信息;

如果提供的送达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方式,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我已阅读上述内容,我保证上述地址是真实、有效的.我明白人民法院向以上填写的任一地址进行送达均会发生法律效力,并同意人民法院按上述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当事人: 年月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填写) 案号: 为确保诉讼、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委托代理人确认事项如下:

1、原告/被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的有效送达方式为: 原告/被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 微信号或微信二维码:微信号或微信二维码的信息采集通过以下备注内容的第2项方式进行.确认已经采集 手机号码: 邮寄地址: 若本院无法联系当事人本人,导致无法确认委托权限,则视为无权代理,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2、委托代理人的有效送达方式为: 代理人: 微信号或微信二维码:微信号或微信二维码的信息采集通过以下备注内容的第2项方式进行.确认已经采集 手机号码: 邮寄地址: 备注:填写本件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若当事人不能配合直接送达的,本院将优先使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决定书之外的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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