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10
《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简介】 2014年,我市印发实施《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青政发[2014]23号),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重新进行划定.

《规定》可登陆www.qepb.gov.cn网站,在 政务公开―公开目录 栏目内进行查询. 【解读】

一、高污染燃料的定义 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还有,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

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

硫含量大于30mg/m

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千4000千卡/千克).

二、为什么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限制高污染燃料使用,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一项管理措施.《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山东省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 年)行动计划》(鲁政发〔2013〕12号)、《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年)》(青政办发〔2013〕17号),均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2016年禁燃区面积达到建成区面积的80%. 我市2003年划定的禁燃区总面积约85平方公里.随着我市行政区重新调整,城市建成区不断发展,2012年青岛市建成区面积为374.64平方公里(含新黄岛区建成区),原划定的禁燃区面积已经不能满足国家、省、市规划要求.

三、《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县级市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有关规定划定.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有什么要求 1.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销售使用的煤炭应符合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2.2O17年6月30日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能源或清洁燃料. 自2O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前述第

2、3条,对集中供热企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有何其他规定?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禁燃区内已建成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燃料 .即可以燃用硫份、灰份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燃料. 集中供热企业为何不象其他企业一样改用清洁能源? 居民采暖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我市集中供热企业(包括承担集中供热任务的电力企业)承担着保障居民温暖过冬的任务,在清洁能源改造方面由于涉及替代能源选取、能源供应稳定可靠性、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安全生产等多方面因素,需要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市政部门目前正在组织编制《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将通过新能源开发利用、大型热电企业挖潜、能源管理优化、取消部分小型燃煤供热站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新型供热方式,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集中供热中的比重.下一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现有集中供热企业采用何种能源,将按照《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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