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07-10 |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九)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十)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十一)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6 对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县文化局 出版物 市场 5% 一年内两次 现场检查 对从事出版经营活动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县文化局 出版物 市场 5% 一年内两次 现场检查 (十二)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