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09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11〕249号 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其他电梯用户的负担,规范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费中的楼层加价费,从第6层开始,由现行每层加价80元降低为每层加价50元,具体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停止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在附件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三、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增加检验频次.

四、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中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 附件 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检验对象 收费标准(元/台) 电梯(乘客、载货)

600 杂物梯

350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00 简易载货电梯(载货升降机)

400 固定式简易升降机

400 提升机 单笼

400 双笼

550 升降机 单笼

500 双笼

650 液压升降平台

350 备注: ????1.电梯、杂物电梯、升降机、提升机相关表列标准是指额定速度≤1m/s、额定载重量≤1000kg、层站(门)≤5层(5层门)、起升高度≤15米相应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上述设备额定速度为1.0m/s-1.7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1.75m/s-2.5m/s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

2.5m/s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20%;

若额定载重量1000kg-2000kg?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0%,2000kg以上时按表列收费标准加收15%;

若层站(门)超过5层,每增加一层站(门)加收50元;

升降机、提升机起升高度超过15米时,每增加2.5米或一个标准节加收表列标准5%. ????2.自动扶梯相关表列标准是指提升高度≤6米且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提升高度大于6米时加收表列标准的20%;

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时每增加12米加收表列标准的20%.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加收表列收费标准的10%. ????3.自动人行道相关表列标准是指使用区段长度≤12米设备的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若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时, 每增加12米加收表列标准的10%;

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加收表列标准的5%. ????4.液压电梯收费标准为相应电梯收费标准的1.3倍,汽车电梯及汽车专用升降机收费标准为相应电梯收费标准的1.2倍,特殊用途电梯或升降机收费标准为相应设备收费标准的1.5倍. ????5.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费按定期检验费的2倍收取,验收检验按定期检验费的1.3倍收取,但不得重复收费.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按定期检验费的1.5倍收取. ????6.升降机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产品出厂价的0.7%收取.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